企業無償借款要交哪些稅
時間:2019-12-20 21:1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增值稅
?。ㄒ唬?span>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規定,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無償借款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應視同提供貸款服務征收增值稅。例外情況是,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屬于非經營活動,無論有償或無償,企業無償借款給員工不征收增值稅。值得注意的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中非應稅交易項目范圍發生了變化,取消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屬于非經營活動”。
注: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第十四條針對視同銷售服務的范圍規定中,自然人無償提供服務沒有被列為視同銷售的范圍,因此,自然人無償借給企業資金使用的借貸行為,不屬于視同銷售的“貸款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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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統借統還
由于金融企業有時不愿意受理中小企業貸款,會出現由主管部門或所在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貸款并統一歸還的業務,政策規定,統借方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不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根據實施辦法第一條第十九項第7目規定,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分成兩類:一類是企業集團或核心企業分撥給下屬單位,即借款在企業集團統籌;另一類是企業集團經過財務公司分撥給企業集團或下屬單位,即借款在財務公司統籌,集團或下屬單位要用資金需另簽合同。
享受統借統還業務免征增值稅政策,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具備合同或協議
①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或對外發行債券的協議;
?、谄髽I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轉貸給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單位的合同或協議;
?。?)資金流向
分兩種:
①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下屬單位;
?、诮鹑跈C構或債券購買方——企業集團——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
(4)統借方只能是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不能是下屬單位,如下屬單位向銀行借款拔給集團內其他企業使用,不屬于統借統還。
?。?)統借方與下屬單位屬于同一個企業集團。
?。?)貸款方只能是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不能是非金融企業。
?。?)辦理免稅備案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統借統還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1081509。企業申報享受該項優惠無需報送附列資料。
2.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
根據《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第三條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享受該項優惠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無償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通知自發布之日2019年2月2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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