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對地震災區的捐贈允許稅前全額扣除的規定
時間:2019-12-20 21:1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6月29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對于地震災區重建及各界支持災區重建都給出了最優惠的政策。其中,關于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的稅收政策特別受關注,中國稅網涉稅風險研究室專家就此進行了詳細解讀。
一、對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繳納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原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變化:
企業對災區的此次公益性捐贈可以不必受利潤總額12%比例的限制,即只要企業實現了利潤都可進行全額扣除,這樣做對于企業有著兩方面的意義:
1、2008年是實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第一年,根據新法規定,企業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的扣除基數從原來的應納稅所得額擴大到新法的利潤總額;2、扣除比例從企業所得稅法的12%比例限制擴大到全額扣除,不受比例限制。
這樣兩方面的口徑同時增大,也體現了國家對支持企業援助援建災區的最大程度支持,如此一來,企業只要正常實現了利潤,其所進行公益救濟性捐贈的數額大部分應可得到扣除,這等于國家將本屬于財政收入的稅收讓給了企業,從而使各方力量能夠最大限度地支持災區重建,也保護了捐贈企業的積極性。
例解:A企業2008年企業的年終決算實現2008年度會計利潤400萬元,已于五月份通過紅十字會對災區進行了現金捐贈100萬元,并取得允許扣除的捐贈票據及相關材料證明,于捐贈時列入營業外支出,企業已在二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時進行了申報,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1)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
A企業2008年可在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限額:400×12%=48(萬元)
A企業2008年發生的公益性捐贈100萬元>稅前扣除公益性捐贈限額48萬元
則A企業需在2008年匯算清繳時作納稅調整增加52(100-48)萬元。
A企業2008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400+52)×25%=113(萬元)
(2)按照國發[2008]21號文件規定,企業將不必考慮12%的捐贈比例限制,則:
A企業捐贈的100萬元可在稅前進行全額扣除,A企業2008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
400×25%=100萬元
通過分析可知:國稅發[2008]21號文件的出臺意味著企業可少繳納企業所得稅13萬元。
二、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繳納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原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款: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變化:個人向災區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不受30%比例的限制,可以全額在應納稅所得額前進行扣除。
國發[2008]21號文件發布前,根據現有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對于個人向災區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需分別接受捐贈的機構類別來區分是否屬于全額扣除還是30%比例扣除的范圍。即:
(1)向以下機構進行公益性捐贈的可全額扣除: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教育事業,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上海世博局,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教育基金會,中國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
(2)個人向除上述機構外的其他機構進行公益性捐贈只能允許稅前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30%.
而國發[2008]21號文件發布后,長沙工商代辦,個人向災區所進行的捐款只要能夠取得相應的捐贈票據都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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