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提所得稅政策提醒
時間:2019-12-20 19:5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編者按: 過去預提所得稅主要涉及外商投資企業,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與國外企業的經濟業務合作愈加頻繁。但同時,由于國內企業財務人員對預提所得稅接觸較少,對政策缺乏了解,許多企業沒有很好地履行預提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為了幫助企業更好掌握預提所得稅的有關政策,中國稅網涉稅風險研究室特將預提所得稅的有關政策作一梳理,希望能給會員有所幫助。
一、預提所得稅的概念
預提所得稅中的"稅"是指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預提是指扣留、預扣的意思。我國的預提所得稅并非是獨立于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之外的另一稅種,只是為適應跨國權益所得的特點,所采取的一種源泉方法。當這類所得在我國境內發生時,長沙工商代辦,即以這類所得的取得都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稅單位為扣繳義務人,從每次支付的款項中代扣代繳應納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都應當繳納20%的企業所得稅(國發[2000]37號文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對上述企業所得稅減按10%征收)。對此種征稅方式,我們稱為"預提所得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該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預提所得稅的征稅對象
預提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包括: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收益等。其中特許權使用費是指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
1、利潤(股息、紅利):利潤是指根據投資比例、股權、股份或者其他非債權關系分享利潤的權利,從依照稅法規定繳納或減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取得的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免征所得稅。(2008年1月1起廢止)
2、利息: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存款或者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墊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2.1中的所謂"安排費""承擔費"和"代理費"是伴隨該項借貸款業務發生的,應視同利息收入合并征收所得稅。(摘自(85)財稅外字第264號)
3、擔保費:擔保費是指中國境內企業、機構、個人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租賃、工程承包等經濟活動中接受中國境外企業提供的擔保所支付或負擔的費用。
外國企業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擔保費所得稅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擔保費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十九條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擔保費所得是指,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或個人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租賃、工程承包等經濟活動中接受中國境外的企業提供的擔保所支付或負擔的擔保費。
二、擔保費所得的適用稅率,按稅法及有關規定和稅收協定對利息所得規定或限定的稅率執行。
三、本通知自1998年3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執行前已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在本通知執行后發生或支付的上述所得,免予征稅。(摘自財稅字(1998)00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擔保費所得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4、特許權使用費: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
4.1 關于商標使用權轉讓費的征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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