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增值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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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對《增值稅暫行條例》主要作了五個方面的修訂:
一是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修訂前的《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即實行生產型增值稅。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刪除了有關不得抵扣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規定,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換。
二是為堵塞因抵扣固定資產可能帶來的稅收漏洞,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與企業技術更新無關且容易混為個人消費的自用消費品(如小汽車、游艇等)所含的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修訂前的《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6%。經國務院批準,從1998年起已經將小規模納稅人劃分為工業和商業兩類,征收率分別為6%和4%。為了平衡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和擴大就業,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將征收率統一降低至3%。
四是將一些現行增值稅政策體現到修訂后的條例中。主要是補充規定了農產品和運輸費用扣除率、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等規定,取消了已不再執行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設備的免稅規定。
五是根據稅收征管實踐,為了方便納稅人申報納稅,提高納稅服務水平,長沙工商代辦,緩解征收大廳的申報壓力,將納稅申報期限由10日延長至15日,并明確了對境外納稅人如何確定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發生時間、扣繳地點和扣繳期限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