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后所得受新個稅法的實施影響
時間:2019-09-06 16:4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新個稅法實施之后對于約定取得稅后所得的重大影響。由于存在延續了之前稅后工資的用工約定,在新個稅法下,這種確定稅后所得的方法如果不加以修改,很有可能引起爭議。
在最近我們接觸的一個咨詢案例中,有一個財務部門的負責人問:“我們給高管定的是稅后工資,現在新個稅法2月份馬上要報稅了,該如何計算個稅呢?”
對于這個問題,我們理解,首先要確定一個為預扣預繳的稅后還是匯算清繳的稅后,如果是匯算清繳的稅后,因為該個人還可能存在勞務報酬、稿酬或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與工資薪金是不相關的事項,何以計算工資薪金的稅后所得呢。
而如果是計算預扣預繳的稅后,單位首先要清楚兩個事項:
一是個人的專項附加扣除事項要不要計算在內,對于工資薪金的預扣預繳,如果是單位承擔稅額,自然是可以反算出稅前所得的,也可以計算出來單位承擔的預扣預繳稅額。而對于全年一次性獎金,如果個人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稅,而是選擇單獨計稅,長沙公司注銷,也是可以計算出來稅前所得,即給員工發放的是稅后所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金額。
案例:假設單位約定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是稅后數,金額是20000元,該員工個人承擔的“三險一金”是2000元,專項附加扣除發生額為2000元(這個數據可能不同月份、年份都有變化經),沒有其他扣除,我們假設預扣預繳的應納稅所得額為X元。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X×3%-0)-0-0=0.03X元,此為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即累計收入=X+5000+2000+2000=9000+X,此為當期的累計收入。
9000+X-0.03X=20000元,X=11340元,累計收入為=20340元。
下面我們進行一下驗證數據,20340-5000-2000-2000=11340元,此為累計預扣預繳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據預扣預繳的稅率表,稅額為340元,即稅前收入20340-340=20000元,此為稅后所得。
從新舊變化來看:
一是原來的稅率表中,有兩檔顯示,一個是含稅,一個是不含稅,新個稅法實施之后,不含稅的稅率級距表應沒有存在的意義了,但是仍是可以計算與約定的,并不代表不允許單位與個人之間不能這樣約定。
二是反算時,與舊個稅法下比較,原來是單個月計算的反算稅前所得,而新個稅法下,只能用累計收入來反算計算出來單位預扣預繳的稅額。
同樣,對于綜合所得中的其他所得事項,同樣只能約定預扣預繳的稅后所得,才具有可以操作的意義。但是除以上四類之外,還有五類所得,這是可以約定稅后所得的,因為其本身是單次計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