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定價安排:新政策幾項變化
時間:2019-12-17 19:4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以下簡稱《辦法》),長沙工商稅務,其中第六章對預約定價安排作出了相關規定。與以前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試行) 》(國稅發〔1998〕59號)和《關于修訂〈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43號)(以下通稱“原規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國稅發〔2004〕118號,以下簡稱“原規則”)比較,此《辦法》有許多新的變化值得企業注意。
關聯概念有變化。《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的表述是“關聯企業”,而《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的表述是“企業與其關聯方”,關聯對象原來限定于“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關聯對象為“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也就是說,非經濟組織乃至個人都可以成為關聯方。《辦法》沿用了《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表述。
關聯關系的界定標準也有變化。《辦法》第九條就構成關聯關系進行了界定,分為8種情況,較之原規程對關聯企業的8條認定標準,內容上有一些變化。比如,原規程的表述為“1.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而《辦法》的表述為:“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增加了“中間方”概念,擴大了關聯方的涵蓋范圍。再比如,《辦法》規定“一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由另一方控制”,這是原規程中沒有的認定標準。實際上,提供勞務也是交易的一種。《辦法》第十條也把提供勞務列為關聯交易的一種類型。相比之下,《辦法》的界定標準更全面了。
對預約定價安排進行了條件限定。原規則并無限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也沒有限定,只是原則上規定了企業可以就其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與稅務機關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但《辦法》第四十八條限定為“預約定價安排一般適用于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依法履行關聯申報義務;
(三)按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這比較符合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
預約定價安排適用時間長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預約定價安排適用自企業提交正式書面申請年度的次年起3至5個連續年度的關聯交易,而原規則的規定為次年起2至4個連續年度。如果企業申請當年或以前年度的關聯交易與預約定價安排適用年度相同或類似,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將預約定價安排確定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適用于申請當年或以前年度關聯交易的評估和調整。而按原規則只能“追溯適用于正式申請年度”。
預備會談提供的資料少了。原規則規定,預備會談階段,企業應當就實施程序方面5點內容和具體內容方面10點內容提出初步書面建議和意見,而《辦法》規定,預備會談期間企業只就6個方面的內容提供資料并與稅務機關進行討論:
1.安排的適用年度;
2.安排涉及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
3.企業以前年度生產經營情況;
4.安排涉及各關聯方功能和風險的說明;
5.是否應用安排確定的方法解決以前年度的轉讓定價問題;
6.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如果申請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則由國家稅務總局組織與企業開展預備會談,預備會談內容還包括以下3項,企業應提供相應資料:
- 上一篇:房產稅內外統一,外企該如何繳稅
- 下一篇:關聯方披露準則與特別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