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附加扣除重點解析:住房租金
時間:2019-09-06 12:4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本次個稅改革首次確立了專項附加扣除制度,在進一步降低稅負的同時,也給納稅人帶來一些甜蜜的負擔——學習適用這一新制度。值得肯定的是,整個稅務系統自稅務總局以下,通過網絡、微信、現場宣傳、專題培訓等多種途徑進行了大力普及,可謂是全民言個稅、人人算扣除。
經研讀專項附加扣除有關文件,筆者逐一對各項專項附加扣除的有關重點進行了歸納分析,希望可以幫助有需要的人充分、順利地享受到國家釋放的減稅紅利。
五、住房租金
(一)適用條件
1.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住房而發生住房租金支出。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納稅人任職受雇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洲、盟)全部行政區域范圍;納稅人無任職受雇單位的,為受理其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稅務機關所在城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文件,“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因此,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適用的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標準,可選擇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二者中較高者。
需要說明的是,文件要求的是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住房,而不是一定要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主要工作城市”僅用于判斷有無住房、適用哪一檔扣除標準,而不一定與實際租賃地一致。
2.納稅人為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
3.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也沒有自有住房;
4.納稅人及其配偶未選擇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
上述四個條件應同時滿足,缺一不可。
(二)扣除標準
1.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
這個扣除標準適用于四類城市,前三類的城市范圍都比較明確,只有“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網上遍尋不到具體的城市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四條規定,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以三沙市為例,國務院官網可查詢到國函〔2013〕20號文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國務院確定,三沙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筆者認為,通過上述兩個文件,可以間接推定,三沙市即為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之一。對于自己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否可按“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適用1500元的月扣除標準,小伙伴們可以照此進行間接查詢。
2.除第1項所列四類城市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市轄區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以北京市為例,戶籍人口可在北京市統計局官網“北京統計年鑒”中查到,且按區、按年齡、按性別進行了分類統計,非常清晰。
一般統計口徑認為,長沙公司注銷,常住人口指實際經常居住在某地區半年以上的人口。戶籍人口是指公民依照戶口登記條例已在經常居住地的公安戶籍管理機關登記為常住戶口的人。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口流動日益頻繁,常住人口更能反映一個地區的人口狀況。因此,筆者認為,考慮到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本就是針對城市化進程中人們減稅降負而設計,那么是否以“常住人口”確定扣除標準更為合理?
對于主要工作城市所在地與租賃住房所在地不一致的,應適用的扣除標準按前者確定。
(三)扣除方式
1.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
2.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沒有住房的,可以分別扣除。
(四)留存資料
住房租賃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
作者:楚天,此前曾供職于北京市稅務局(原北京市國稅局),現供職于某基金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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