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萬元以下銷售額免征增值稅的幾個細節問題
時間:2019-09-06 04:1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必須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這里的小規模納稅人不限于增值稅條例中所規定的適用起征點政策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也包括其他符合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包含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及非企業的各類單位(包含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服務機構、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等)
2、實務操作中對于按次納稅的其他個人是否可以適用免稅口徑還是存在較大的障礙。國務院總理李克強1月9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當天會議發布的新聞通稿談及:對主要包括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的小規模納稅人,將增值稅起征點由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到10萬元。從這里來看,國務院的出發點是要允許符合條件的其他個人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
適用標準
1、必須是月銷售額在10萬元及以下;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2、與根據《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這里的繳納義務人,未必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銷售額處理
1、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其銷售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照章征收增值稅。如果小規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其中即使包含不動產銷售額,長沙代理記賬,也一并適用免征增值稅
2、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span>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第三條要求:按照現行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也就是說在原政策下,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時差額前的銷售額,財稅[2019]13號文和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4號公告的10萬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改為看差額后的銷售額,這才是符合增值稅概念的貨真價實的銷售額,這是一個重大變化。
其他個人
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目前這個標準是統一的。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進一步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在判斷是否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標準時,目前稅法強調的還是差額前的銷售額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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