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賭失敗的賠償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時間:2019-09-06 03:5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股權投資中的“對賭協議”越來越多,但在實踐中,由于稅務總局層面相關的配套規定尚未及時跟進,也引來不少的稅務風險和爭議,值得稅企雙方進一步研究和關注。
目前對于“對賭協議”的法規,層級最高的就是《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09號)第三十五條:“采取收益現值法、假設開發法等基于未來收益預期的方法對擬購買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估值并作為定價參考依據的,上市公司應當在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后3年內的年度報告中單獨披露相關資產的實際盈利數與利潤預測數的差異情況,并由會計師事務所對此出具專項審核意見;交易對方應當與上市公司就相關資產實際盈利數不足利潤預測數的情況簽訂明確可行的補償協議。”但是對于稅收政策,目前在國家層面依然空白,在地方層面,《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賭協議利潤補償企業所得稅相關問題的復函》(瓊地稅函[2014]198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關于投資資產的相關規定,你公司在該對賭協議中取得的利潤補償可以視為對最初受讓股權的定價調整,即收到利潤補償當年調整相應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那么,司法層面又是如何看待對賭協議中的賠償問題呢?首先看一個案例:
一家本寂寂無名的私募基金,一夜間在資本市場名聲大噪,不過其原因并非功成名就,而是一場一波三折的官司,這個被卷入中國PE第一案的私募叫蘇州工業園區海富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海富投資”),也是本文中的故事主角。
案件始末
海富投資誕生于2007年9月,注冊5000萬元人民幣,初出茅廬的海富揮金如土,僅三個月的時間,先后斥資1800萬投資天馬精化,斥資750萬投資盛萬投資,斥資2000萬元投資甘肅世恒。
實踐證明,前兩筆Pre-IPO投資都是英明神武的,天馬精化2010年順利登陸A股,盛萬投資投資的億通科技和唐人神也均先后成功跳躍IPO的龍門。
但人無百事好、花無百日紅,海富投資砸進甘肅世恒的2000萬卻惹上了始料不及的麻煩。
“甘肅世恒”原名“甘肅眾星鋅業有限公司”,在海富投資染指前僅有一個股東——香港迪亞有限公司。
2007年11月,經過熟人介紹,海富投資以現金2000萬元人民幣對甘肅世恒進行增資,占甘肅世恒總注冊資本的3.85%,而香港迪亞的股權則被稀釋為96.15%。海富投資投入的2000萬元,甘肅世恒增加注冊資本114.7717萬元,其余1885.2283萬元計入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增資協議同時約定了對賭條款:
“甘肅世恒2008年凈利潤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如果甘肅世恒2008年實際凈利潤完不成3000萬元,海富投資有權要求甲方予以補償,如果甘肅世恒未能履行補償義務,海富投資有權要求香港迪亞履行補償義務。補償金額=(1-2008年實際凈利潤/3000萬元)×本次投資金額。”
然而恰逢2008年有色金屬行業哀鴻遍野,于是便有了主營有色金屬的甘肅世恒輸得一塌糊涂!
原信誓旦旦向海富投資承諾將完成3000萬元凈利潤的甘肅世恒2008年實際凈利潤不到2.7萬元。按照增資協議中的補償金額的公式,甘肅世恒需補償海富投資1998萬元。但此時的甘肅世恒卻無論如何也不肯愿賭服輸。
拉鋸戰持續了近一年,丟了耐心的海富投資終于決定與甘肅世恒、香港迪亞對峙公堂,原本“執子之手、協子上市”的戀人僅在聯姻不到兩年后就淪為刀刃相見的法庭仇人。
司法認定
2009年,海富投資滿腹委屈地走進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但幾個月后,海富投資帶著憤怒沖出蘭州市中院,因為,他敗訴了!蘭州市人民法院判決對賭條款無效,駁回了海富投資全部訴訟請求。
2011年,海富投資上訴至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幾個月后,甘肅世恒咆哮著沖出甘肅省高院,長沙工商代辦,因為,甘肅高院竟張冠李戴,海富投資的訴訟請求為甘肅世恒和香港迪亞支付其補償款,甘肅高院同樣認定對賭補償條款無效,但為了安慰海富受傷的心,甘肅高院竟超請求判決,甘肅世恒、香港迪亞共同返還海富投資借款1885.2283萬元及利息。
一時間,海富投資案在資本市場掀起了軒然大波,PE們紛紛憂心忡忡,焦慮的不是海富與世恒的恩恩怨怨,而是二審法院均判決PE對賭條款無效,這是否意味著中國司法已經對對賭條款判處極刑呢?
甘肅世恒申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2011年12月19日,最高法審查后決定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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