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避稅行為 國稅總局出臺白酒消費稅新規
時間:2019-12-13 06:2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在加強稅收征管的大背景下,白酒行業長期以來存在的利用關聯交易避稅的“潛規則”將不再被容忍。
國稅總局7月23日出臺了《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下稱《通知》),這也是繼煙草消費稅后調整的又一個消費稅品種。
白酒企業普遍偷逃稅款
《通知》的核心內容為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的計稅價格不得低于銷售單位最終零售價格的70%。如果低于這一比例,稅務機關將進行核定征收。
此次稅收調整的背景一方面是稅收收入同比下滑,另外一方面,白酒行業內長期存在利用關聯交易來實現避稅的目的。
和煙草的消費稅不同,目前白酒消費稅實施的是從價征收和從量征收的混合稅率,即按照出廠價格的20%和每斤酒0.5元繳納消費稅,在生產環節征收。而白酒企業利用消費稅在生產環節征收的特點,普遍存在利用關聯交易偷逃稅款問題。
此前財政部曾經安排各地專員組織力量深入部分白酒生產企業,就白酒消費稅稅基問題進行了專題調查。調查中發現,白酒生產企業以壓低白酒出廠價格、降低消費稅稅基的方法逃避消費稅的問題相當普遍。
主要做法是:白酒生產企業通過設立銷售公司,獨立核算,把一個購銷環節人為地劃分為工業生產和商業銷售兩個環節,分別納稅。
生產企業采取將白酒低價銷售給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再以高價對外銷售,所得價差收入,實行商業返利,以此壓低白酒出廠價格等方式,減少消費稅的計稅依據,逃避工業環節稅收。
8月1日起執行
為保全稅基,對設立銷售公司的白酒生產企業,稅務總局此次還專門制定了《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對計稅價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辦法》規定,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如果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在此種情況下,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范圍內自行核定。
其中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至70%范圍內。
國稅總局要求,各地要在8月1日之前完成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工作,以確保自8月1日起能夠執行核定的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華稅律師事務所主管合伙律師劉天永對CBN記者表示,此次國稅總局出臺新規實際上并非政策的調整,而更多的屬于打擊關聯交易和避稅的范疇,長沙公司注銷,而白酒行業長期存在減少稅基實際上屬于關聯交易中的轉移定價的行為。
今年1月1日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專門新增了一章,對企業與關聯方的業務往來和關聯交易以及其他反避稅措施進行了明確。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的方法調整。
不少專家擔心,增加的稅負最終可能被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據媒體報道,茅臺、五糧液[23.76 -0.75%]等白酒生產企業都已經在開始醞釀提價。
而在此次《辦法》中,國稅總局對這種情況也進行了明確,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持續上漲或下降時間達到3個月以上、累計上漲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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