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企業納稅人應從四個方面關注增值稅政策的變化
時間:2019-12-12 12:2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后,自來水企業涉及的增值稅政策變化較大,納稅人只有把握好政策要點,才能做出恰當的稅收選擇。
1994年實施增值稅以來,自來水企業涉及的增值稅政策幾經調整。1994年頒布的《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自來水適用13%的稅率。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1994年下發的《關于自來水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14號)[全文失效]又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來水比照對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稅規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2002年國家稅務總局又發布《關于自來水行業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56號)[全文失效]進一步明確,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同時,對其購進獨立核算水廠的自來水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按6%征收率開具)予以抵扣。
今年實施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后,上述有關自來水的增值稅政策全部廢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中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自來水,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且一般納稅人在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自來水涉及的增值稅政策變化后,納稅人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稅負可能提高。原政策下,一般納稅人按6%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可以抵扣購進自來水的進項稅額。新政策下,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按照13%的稅率減去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的差額申報納稅,也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兩種計稅方法哪種情況下稅負較低、利潤最大,納稅人要綜合考慮不同計稅方法對企業增值稅稅負的影響。
二是慎重選擇納稅人身份。新政策下,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下調為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仍要依照6%的征收率征稅,而且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銷售自來水的稅負明顯高于小規模納稅人。但如果為了降低稅負而人為地改變納稅人身份,則會面臨很大的稅務風險。因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9號)明確規定,2008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是注意稅收政策的相關規定。原政策下,一般納稅人銷售自來水可按6%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范圍更寬泛,并不限于自產自來水。新政策下,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自來水應是自產的。因此,自來水公司及其他單位銷售、轉售自來水,不能適用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對于生產桶裝飲用水的企業,由于桶裝飲用水不屬于自來水,因此不能適用13%的稅率,也不能適用財稅[2009]9號文件規定的按簡易辦法繳納增值稅,長沙代理記賬,一般納稅人應按照17%的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則按照3%的征收率納稅。
四是不同應稅業務要分開核算。一些自來水公司為客戶更換水表收取安裝費的同時,還要銷售水表。對于自來水公司經營自來水以外的業務,按照稅法規定,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則應將銷售自來水和銷售水表的業務分別核算,購進水表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可在銷售水表的銷項稅額中抵扣;如果選擇簡易征收辦法,則按6%的征收率征稅且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則按3%的征收率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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