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二手房三種情形不繳個人所得稅
時間:2019-12-12 06:4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買賣二手房涉及的稅費種類較多,有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等。為鼓勵個人買賣普通住房,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去年以來,國家先后出臺了《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4號)等文件,對個人買賣普通住房的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等進行了減免,但對個人所得稅卻未作任何新的優惠規定,因此,不少人認為出售住房的個人所得稅負擔太重,應該給予優惠。事實上,幾年前國家已出臺了有關優惠政策,根據規定,筆者認為個人售房時至少有三種情形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售價小于等于原值與有關稅金及合理費用之和
例1:張某于2009年3月出售普通住房一套,該房已滿兩年,售價60萬元。張某購買該房時支付的房價款為50萬元,契稅1萬元,相關交易費用800元,購房后進行裝修,支付裝修費用10萬元,各項稅費均能提供有效憑證。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張某在售房時免征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那么,對于其售價大于購房款的部分,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答案是不用繳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規定,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而不是簡單的以售價是否大于購價來確定是否應該納稅。本例中,雖然售價大于購房價款,但卻小于購房價款與相關稅金及合理費用之和,所以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長沙公司注銷,免征個人所得稅。
例2:李某于2009年5月轉讓其1998年購買的唯一的生活用房,售價80萬元。李某購買該房時共支付房價款及交易稅費合計28萬元,后發生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等合理費用共計7萬元。李某出售該房所得為80-28-7=45(萬元)。李某是否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45×20%=9(萬元)呢?
答案當然是不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規定,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內按市場價格購房的納稅人,其銷售額小于等于購房金額的
例3:王某(產權人)于2009年6月將其南京的自有住房一套出售,銷售額為100萬元,王某按“財產轉讓所得”向南京地稅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10萬元,后于2009年7月到北京按市場價重新購買住房一套,購房金額為120萬元,則按照財稅字[1999]278號的規定,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其中,購房金額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銷售額(原住房為已購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銷售額應扣除已按規定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因此,王某可依法申請全額退還所繳納的納稅保證金。此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產權人重新購房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3]123號)規定,如果王某是以其夫妻雙方名義重新購房的,或以王某妻子的名義購房的,也可以申請全額退還納稅保證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王某重新購房金額為80萬元,小于售房金額,按照財稅字[1999]278號規定,則僅可退還納稅保證金(80÷100)×100%×10=8(萬元),余額2萬元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