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料深加工結轉的“免、抵、退”稅政策
時間:2019-12-10 16:4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進料深加工結轉作為加工貿易的一種流通方式,有其獨特的優越性,可以降低企業成本,延長國內價值鏈,提高產品附加值,增加國內就業機會,促進地方外貿經濟的發展。但目前的稅收政策,對國內結轉視同內銷照章征稅,制約了這種貿易方式的發展。如何改革完善進料深加工結轉稅收管理政策,一直是稅務部門和廣大出口企業關心的熱點問題。
一、現行進料深加工結轉政策管理存在的問題
進料深加工結轉是指從事進料加工貿易的企業將進口免稅料件加工的產品(半成品)結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行深加工后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即從進口原料生產到半成品直至成品出口的多個企業連鎖結轉。但是,長沙公司注冊,目前地區之間、部門之間所執行政策尺度不一、優惠不平衡的狀態是比較突出的問題。
(一)政策執行各異
據了解,海關目前實行的進料深加工結轉政策,主要是依據《海關總署關于在江蘇昆山和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區進行深加工結轉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署稅函[2002]32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辦法》(署稅[1999]649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加強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售付匯及核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1]64號)的管理規定,對進料深加工轉出企業(上游企業)視同出口辦理報關手續,中間的業務結轉環節不作為海關的出口統計,在轉入企業(下游企業)取得料件時,海關視同進口料件予以保稅監管。稅務部門進料深加工結轉的現行稅收政策主要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執行免抵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8]432號)的有關規定,對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即老外商投資企業之間國內進料深加工結轉實行免稅政策。對在1993年12月31日以后的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加工貨物銷售給非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的,或者生產企業的進口料件加工成品不直接出口,而是轉給其他生產企業再加工裝配后出口的,都視同內銷。這就意味著,進料加工成品未直接復出口至海外市場的,而在國內結轉至另一企業進行深加工(報關未離境),不能辦理“免、抵、退”稅,應將結轉產品視同內銷按相應的稅率征收銷項稅,形成同種業務兩個政策。
(二)地區優惠差別
在各地執行的情況上看,政策運用尺度不一,各不相同。沿海開放和深加工貨物出口比較大的地區,由于國內相互結轉采購貨物在稅收上按內銷征稅,不能享受出口退稅政策,對企業來講有再好的技術、再多的投資,也不愿去做徒勞工作,使大部分企業失去了積極性,主動放棄國內進料深加工業務,這樣將會給地方經濟、對外貿易、人員就業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因此,他們從當地的實際出發,放寬了稅收政策實行免稅。相對業務量少的地區,按政策照章征稅,既能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又不因此而影響對外貿易的發展,加之進料深加工結轉操作復雜,牽扯的部門多,企業專門操作的人員少,所以,按現行政策視同內銷處理,這樣就出現地區之間口徑不一的情況。
(三)部門管理不同
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對深加工結轉貨物實施全程監管,對轉出貨物視同出口,簽發形式出口報關單,對轉入貨物視同進口處理,簽發形式進口報關單,在管理上用報關單來監控產品的國內結轉。稅務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貨物內銷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實行稅款抵扣制度,在管理上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來監控產品的國內結轉。“一單一票”的管理,對上游企業其轉出的產品是海關監管的保稅貨物,沒有進項稅用來抵扣,只有轉出時在稅務部門的監管下開具的銷項稅額;對下游企業其轉入時是稅務部門監管下開具的進項稅額,出口時是海關監管下免稅貨物,沒有銷項稅額,兩種管理方式的不同,造成了出口企業稅負不均。
二、對進料深加工結轉采取不同稅收政策的利弊分析
進料深加工結轉稅收管理問題是稅收實際工作中的難點問題,如何在新的退稅機制框架下妥善解決此類問題值得深入探討。筆者結合稅收實際工作,對進料加工深結轉稅收管理提出了三種方案,并分析了各種方案的利弊,以期尋求切合實際的稅收管理辦法。
(一)方案一:視同內銷,環環納稅,按一般貿易辦理“免、抵、退”稅
上游企業免稅進口原料生產出半成品,經海關監控下出具結轉手冊對產品在國內結轉給下游企業,貨物銷售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額征稅;同樣,下游企業再結轉給另一個下游企業貨物銷售時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憑前道環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到最后一道下游企業制成成品貨物報關離境出口時,作為外銷處理并按照一般貿易辦理“免、抵、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