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小微企業享優惠需把握三個要點(最新)
時間:2022-05-31 05:1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出臺了更為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5號,以下簡稱5號公告)就有關征管問題進行了明確。本文提示納稅人在實務中不僅要注意前后政策的區別和銜接,還應從政策的適用主體、具體優惠內容、預繳申報等方面準確把握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要點。
一、政策適用主體
政策適用主體需從兩方面把握,一是小型微利企業的定義;二是小型微利企業的核算方式。
(一)定義
小型微利企業,最早出現于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具體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居民企業,并區分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分別設置從業人數100人、80人和資產總額3000萬元、1000萬元的標準。此后,國家陸續出臺的財稅文件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逐步提高,從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100萬元,直至2019年調整為300萬元。而且自2019年起,統一了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標準,不再區分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13號公告所稱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居民企業。
實務中,需準確把握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計算方法。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這里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其計算公式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若企業在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二)核算方式
對小型微利企業實施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初期,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的規定,此項優惠政策適用對象限定為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但是,從2014年起,該項優惠政策擴圍到核定征收企業。此后,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優惠具體內容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稅率征收,即減低稅率政策;以及對年應納稅所得額減半(以及減半再減半)征稅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010年起,陸續出臺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逐年加大政策的優惠力度。
一方面,適用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標準逐步提高。從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3萬元;2012年提高后的6萬元;2014年提高到10萬元;2015年先后出臺2個財稅文件分別將年應納稅額所得額提高到20萬元、30萬元,至此已突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界定的30萬元限額;2019年更是大幅放寬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標準,目前執行的是300萬元標準。
另一方面,調整計算方法。2019年起引入超額累進計算方法,13號公告沿用了該計算方法。按照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區分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以及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進行分段計算,適用不同的稅收優惠幅度。需要特別強調的是,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于小型微利企業。不符合現行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其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以下的部分,不能適用上述優惠政策。
新出臺的13號公告所規定的優惠政策僅涉及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對于未超過100萬元的部分,仍沿用之前的政策。匯總歸納后,現行有效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具體內容如下:
1.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的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規定,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長沙工商代辦,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即現行政策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實際稅負為2.5%。
【例】甲公司符合現行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2022年第1季度應納稅所得額為60萬元。甲公司在第1季度預繳申報時,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際應納所得稅額=60×12.5%×20%=1.5(萬元),減免所得稅額=60×25%-1.5=13.5(萬元)。
2.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
根據13號公告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實際稅負為5%。
接上例,甲公司2022年第1-2季度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為160萬元。甲公司第2季度預繳申報時,可繼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際應納所得稅額=100×12.5%×20%+(160-100)×25%×20%=2.5+3=5.5(萬元),減免所得稅額=160×25%-5.5=34.5(萬元)。
三、預繳可享受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自2015年起,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13號公告所規定的優惠政策,企業亦可在預繳申報時享受。
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而不再采取此前結合企業上一納稅年度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進行判斷的方式。季度預繳時判斷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來計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按截至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標準判斷。若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在匯算清繳時發現不符合相關政策標準的,則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此外,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照相關政策標準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累計情況,計算其減免稅額。當年度此前期間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需要注意的是,季度預繳未抵減完的稅款,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匯算清繳應納稅款的,不再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企業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4號)的規定,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另外,根據5號公告的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原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若按相關政策標準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為了避免年度內頻繁調整預繳期限,企業一經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當年度內不再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