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稅會計核算工作規范!稅務代理證找鑫瑞達長沙會計go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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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稅會計核算工作規范!稅務代理證找鑫瑞達長沙會計gongs
稅總發[2016]45號長沙稅務代理找鑫瑞達長沙會計公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有關減免稅核算工作的要求,進一步健全減免稅核算體系,提高減免稅管理水平,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減免稅會計核算工作規范》,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4月5日
減免稅會計核算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減免稅會計核算,提高減免稅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收會計制度》,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稅收會計減免稅核算是按照減免稅政策及條款項目設置會計科目,通過申報表和收入退還書等原始憑證采集數據,完整、詳細、及時地反映和監督減免稅業務的稅收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的減免稅是在既定稅制框架下,國家對特定納稅人或特定經濟行為,實行照顧性或激勵性政策而發生的減稅、免稅。
第四條 稅收會計核算的減免稅政策實行《減免稅政策庫》管理。以下內容不納入《減免稅政策庫》,不進行減免稅核算:
(一)稅前扣除、低稅率、不征稅等基本稅制安排。
(二)分期納稅等不減少應繳稅金總額的優惠政策。
(三)出口退稅政策。
(四)具有減稅效果的新稅制安排。
(五)非稅務機關執行的減免稅政策。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政策。
第五條 《減免稅政策庫》對減免稅政策按照稅(費)種類、優惠領域、優惠條款項目等進行編碼,編碼************。
第六條 《減免稅政策庫》由國家稅務總局編制并更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業務應當根據《減免稅政策庫》所列代碼、減免項目等內容,填制各類憑證,采集減免稅基礎信息。
第二章 科目設置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設置減免稅總賬科目及明細科目,對減免稅業務辦理情況進行核算反映。
第八條 總賬科目名稱為“減免稅金”,明細科目按照“納稅人識別號”“收入種類”“減免類型”“減免性質”分別設置。
(一)“納稅人識別號”明細科目按稅務機 關登記的納稅人識別號設置,分戶核算納稅人享受減免稅情況。
(二)“收入種類”明細科目按稅(費)種類設置,核算不同稅(費)種類的減免稅情況。
(三)“減免類型”明細科目按減免稅業務辦理類型,分別設置“征前減免”“退庫”“抵扣欠稅”細目,核算不同業務類型辦理的減免稅情況。其中:
1.“征前減免”核算反映納稅人在稅前享受的減免稅,包括納稅人申報和稅務機關折算的減免稅。納稅人申報的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減免不在本科目反映。
2.“退庫”核算反映稅務機關通過國庫退還納稅人的即征即退等減免稅或者應享受而未享受的征前減免稅。
3.“抵扣欠稅”核算反映用于抵扣欠稅的減免稅。
(四)“減免性質”明細科目按減免稅政策優惠內容分層設置“減免性質”大類、小類子目及“減免性質”代碼細目,核算不同優惠領域、政策、條款、項目的減免稅情況。
第九條 “減免性質”大類及小類按優惠領域設置,內容及對應關系如下:
(一)改善民生大類下設住房、救災及重建、軍轉擇業、再就業扶持、社會保障、提高居民收入、其他七個小類;
(二)鼓勵高新技術大類下設技術轉讓、科技發展、自主創新、科研機構轉制、投資創業、外包服務、高新技術、其他八個小類;
(三)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大類下設金融市場、未達起征點、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其他四個小類;
(四)轉制升級大類下設企業發展、企業重組改制、其他三個小類;
(五)節能環保大類下設環境保護、電力建設、資源綜合利用、其他四個小類;
(六)促進區域發展大類下設西部開發、東部發展、兩岸交流、其他四個小類;
(七)支持文化教育體育大類下設教育、體育、文化三個小類;
(八)支持金融資本市場大類下設資本市場、金融市場兩個小類;
(九)支持三農大類下設農村建設、肥料飼料、產業升級、金融市場、其他五個小類;
(十)支持其他各項事業大類下設飛機制造、基礎設施建設、成品油、國防建設、公檢法、醫療衛生、交通運輸、無償援助、公益、商品儲備、外籍人員、專項財政性資金、其他十三個小類。
(十一)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大類下設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收益、其他五個小類。
第十條 “減免性質”代碼編制和適用規則如下:
(一)代碼采用層次編碼法編制,分為4層,每層2位。第1層表示稅(費)種類;第2層表示“減免性質”大類;第3層表示“減免性質”小類;第4層為順序號,長沙公司注銷,按照減免稅政策、條款、項目分別編列。
(二)新減免稅政策是對原減免稅政策延期的,應當重新編制代碼。
(三)隨增值稅、消費稅等主稅一同減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編制代碼,統一使用主稅代碼。
(四)不宜公開的減免稅政策不編制代碼,使用相應稅(費)種類下的“其他”代碼。
(五)已過執行期的減免稅政策,代碼失效,除補充或更正辦理減免稅款所屬期在代碼有效期內的減免事項外,不得使用。
(六)因業務調整等不再進行精細核算的減免稅政策、條款項目,代碼停用。
第十一條 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國務院制定或經國務院批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中央部門發布的減免稅政策,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編制“減免性質”代碼。
地方依照法律法規制定發布的適用于本地的減免稅政策,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本規范第九條規定的編碼規則自行編制“減免性質”代碼并進行相應業務處理,但不得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編制的“減免性質”代碼沖突。
第三章 憑證、賬簿和核算方法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減免稅會計核算原始憑證制作記賬憑證,登記減免稅總賬和明細賬。
第十三條 減免稅會計核算原始憑證包括納稅(費)申報表、減免稅額折算表、稅收收入退還書和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通知書。
第十四條 核算征前減免時,納稅(費)申報表載明減免稅額的,以納稅(費)申報表作為原始憑證;納稅(費)申報表只載明減免計稅依據、納稅人按規定可不報送納稅(費)申報表或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情況下,需按照納稅(費)申報表載明的減免稅計稅依據或稅務機關掌握的其他計稅依據折算出減免稅額登記在減免稅額折算表中,以減免稅額折算表作為原始憑證。折算內容及依據包括:
(一)企業所得稅稅基類減免、實行定額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分別依據納稅申報表中的減免收入、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與稅率等進行折算。
(二)文化事業建設費減免,依據申報表中的免稅收入與費率進行折算。
(三)不報送納稅申報表的小微企業和未達起征點納稅人的增值稅減免,依據稅務機關核定的銷售額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減免稅會計核算工作規范》的通知
稅總發[2016]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有關減免稅核算工作的要求,進一步健全減免稅核算體系,提高減免稅管理水平,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減免稅會計核算工作規范》,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4月5日
減免稅會計核算工作規范長沙稅務代理找鑫瑞達長沙會計公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減免稅會計核算,提高減免稅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收會計制度》,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稅收會計減免稅核算是按照減免稅政策及條款項目設置會計科目,通過申報表和收入退還書等原始憑證采集數據,完整、詳細、及時地反映和監督減免稅業務的稅收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的減免稅是在既定稅制框架下,國家對特定納稅人或特定經濟行為,實行照顧性或激勵性政策而發生的減稅、免稅。
第四條 稅收會計核算的減免稅政策實行《減免稅政策庫》管理。以下內容不納入《減免稅政策庫》,不進行減免稅核算:
(一)稅前扣除、低稅率、不征稅等基本稅制安排。
(二)分期納稅等不減少應繳稅金總額的優惠政策。
(三)出口退稅政策。
(四)具有減稅效果的新稅制安排。
(五)非稅務機關執行的減免稅政策。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政策。
第五條 《減免稅政策庫》對減免稅政策按照稅(費)種類、優惠領域、優惠條款項目等進行編碼,編碼************。
第六條 《減免稅政策庫》由國家稅務總局編制并更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業務應當根據《減免稅政策庫》所列代碼、減免項目等內容,填制各類憑證,采集減免稅基礎信息。
第二章 科目設置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設置減免稅總賬科目及明細科目,對減免稅業務辦理情況進行核算反映。
第八條 總賬科目名稱為“減免稅金”,明細科目按照“納稅人識別號”“收入種類”“減免類型”“減免性質”分別設置。
(一)“納稅人識別號”明細科目按稅務機 關登記的納稅人識別號設置,分戶核算納稅人享受減免稅情況。
(二)“收入種類”明細科目按稅(費)種類設置,核算不同稅(費)種類的減免稅情況。
(三)“減免類型”明細科目按減免稅業務辦理類型,分別設置“征前減免”“退庫”“抵扣欠稅”細目,核算不同業務類型辦理的減免稅情況。其中:
1.“征前減免”核算反映納稅人在稅前享受的減免稅,包括納稅人申報和稅務機關折算的減免稅。納稅人申報的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減免不在本科目反映。
2.“退庫”核算反映稅務機關通過國庫退還納稅人的即征即退等減免稅或者應享受而未享受的征前減免稅。
3.“抵扣欠稅”核算反映用于抵扣欠稅的減免稅。
(四)“減免性質”明細科目按減免稅政策優惠內容分層設置“減免性質”大類、小類子目及“減免性質”代碼細目,核算不同優惠領域、政策、條款、項目的減免稅情況。
第九條 “減免性質”大類及小類按優惠領域設置,內容及對應關系如下:
(一)改善民生大類下設住房、救災及重建、軍轉擇業、再就業扶持、社會保障、提高居民收入、其他七個小類;
(二)鼓勵高新技術大類下設技術轉讓、科技發展、自主創新、科研機構轉制、投資創業、外包服務、高新技術、其他八個小類;
(三)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大類下設金融市場、未達起征點、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其他四個小類;
(四)轉制升級大類下設企業發展、企業重組改制、其他三個小類;
(五)節能環保大類下設環境保護、電力建設、資源綜合利用、其他四個小類;
(六)促進區域發展大類下設西部開發、東部發展、兩岸交流、其他四個小類;
(七)支持文化教育體育大類下設教育、體育、文化三個小類;
(八)支持金融資本市場大類下設資本市場、金融市場兩個小類;
(九)支持三農大類下設農村建設、肥料飼料、產業升級、金融市場、其他五個小類;
(十)支持其他各項事業大類下設飛機制造、基礎設施建設、成品油、國防建設、公檢法、醫療衛生、交通運輸、無償援助、公益、商品儲備、外籍人員、專項財政性資金、其他十三個小類。
(十一)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大類下設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收益、其他五個小類。
第十條 “減免性質”代碼編制和適用規則如下:
(一)代碼采用層次編碼法編制,分為4層,每層2位。第1層表示稅(費)種類;第2層表示“減免性質”大類;第3層表示“減免性質”小類;第4層為順序號,按照減免稅政策、條款、項目分別編列。
(二)新減免稅政策是對原減免稅政策延期的,應當重新編制代碼。
(三)隨增值稅、消費稅等主稅一同減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編制代碼,統一使用主稅代碼。
(四)不宜公開的減免稅政策不編制代碼,使用相應稅(費)種類下的“其他”代碼。
(五)已過執行期的減免稅政策,代碼失效,除補充或更正辦理減免稅款所屬期在代碼有效期內的減免事項外,不得使用。
(六)因業務調整等不再進行精細核算的減免稅政策、條款項目,代碼停用。
第十一條 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國務院制定或經國務院批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中央部門發布的減免稅政策,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編制“減免性質”代碼。
地方依照法律法規制定發布的適用于本地的減免稅政策,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本規范第九條規定的編碼規則自行編制“減免性質”代碼并進行相應業務處理,但不得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編制的“減免性質”代碼沖突。
第三章 憑證、賬簿和核算方法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減免稅會計核算原始憑證制作記賬憑證,登記減免稅總賬和明細賬。
第十三條 減免稅會計核算原始憑證包括納稅(費)申報表、減免稅額折算表、稅收收入退還書和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通知書。
第十四條 核算征前減免時,納稅(費)申報表載明減免稅額的,以納稅(費)申報表作為原始憑證;納稅(費)申報表只載明減免計稅依據、納稅人按規定可不報送納稅(費)申報表或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情況下,需按照納稅(費)申報表載明的減免稅計稅依據或稅務機關掌握的其他計稅依據折算出減免稅額登記在減免稅額折算表中,以減免稅額折算表作為原始憑證。折算內容及依據包括:
(一)企業所得稅稅基類減免、實行定額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分別依據納稅申報表中的減免收入、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與稅率等進行折算。
(二)文化事業建設費減免,依據申報表中的免稅收入與費率進行折算。
(三)不報送納稅申報表的小微企業和未達起征點納稅人的增值稅減免,依據稅務機關核定的銷售額發票金額等與征收率進行折算。
(四)隨增值稅、消費稅等主稅一同減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依據主稅征前減免稅額與稅率、教育費附加率、地方教育附加率進行折算。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折算內容及依據。
第十五條 核算退庫減免和抵扣欠稅減免時,以稅收收入退還書和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通知書作為原始憑證。
第十六條 記賬憑證中“減免性質”明細科目的登記依據包括:
(一)征前減免
1.原始憑證設置“減免性質”代碼欄次的,直接依據相關欄次登記;
2.原始憑證未設置“減免性質”代碼欄次,但減免稅相關欄目可匹配******“減免性質”代碼的,依據匹配的“減免性質”代碼登記;
3.原始憑證未設置“減免性質”代碼欄次,但減免稅相關欄目可匹配多個“減免性質”代碼的,依據減免稅備案表載明的“減免性質”代碼登記。
(二)退庫減免和抵扣欠稅減免
依據稅收收入退還書、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通知書載明的“減免性質”代碼登記。
第十七條 記賬憑證中減免金額的登記依據包括:
(一)納稅(費)申報表載明的減免稅額。
(二)減免稅額折算表登記的減免稅額。
(三)稅收收入退還書載明的減免退庫金額。
(四)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通知書載明的用于抵扣欠稅的應退減免金額。
第十八條 減免稅會計賬簿分為總賬、明細賬和輔助賬。
總賬按“減免稅金”總賬科目設置,反映減免稅總體情況;明細賬按“減免稅金”明細科目設置,反映各類減免稅業務辦理情況;輔助賬反映“減免稅金”總賬、明細賬中未能記載的減免稅情況。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統一設置“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申報減免稅登記簿”輔助賬,按照“納稅人識別號”“企業類型”“減免性質”代碼設置科目,分戶核算反映納稅人申報的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減免情況。其中,“企業類型”科目按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類型,設置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兩個明細科目,其他明細科目設置與明細賬相關科目設置一致。
第二十條 征前減免(企業所得稅預繳減免除外)核算會計分錄借記“待征”類科目,貸記“應征”類科目;借記“減免稅金”科目,貸記“待征”類科目。
第二十一條 退庫減免核算會計分錄借記“提退稅金”科目,貸記“入庫”類科目;借記“減免稅金”科目,貸記“提退稅金”科目。
第二十二條 抵扣欠稅減免核算會計分錄借記“減免稅金”科目,貸記“待征”類科目。
第二十三條 年終結轉時,“減免稅金”科目“借方”余額與相應“應征”類科目的“貸方”余額對沖,結轉后無余額。
第二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申報減免稅登記簿”根據納稅人申報的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及折算表信息進行登記,金額增加用藍字(或正數)登記反映,減少用紅字(或負數)登記反映,余額反映納稅人申報的企業所得稅預繳減免稅額。
第二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申報減免稅登記簿”年終余額不結轉下年。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根據“減免稅金”總賬、明細賬、輔助賬編制減免稅會計報表。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將減免稅賬簿與憑證、報表以及其他稅收會計相關賬簿進行核對,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進行更正。
第二十八條 減免稅會計賬簿數據發生錯誤的,應當采用“紅字”更正法進行更正。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貨物和勞務稅司、所得稅司、財産和行為稅司、國際稅務司應當在減免稅政策出臺或調整時,編寫減免稅政策代碼更新需求,交由收入規劃核算司編制或調整“減免性質”代碼及明細科目核算內容。收入規劃核算司將更新需求提交征管科技司、電子稅務管理中心進行系統開發。
第三十條 國家稅務總局更新《減免稅政策庫》時,同步更新國家稅務總局外網向納稅人發布的《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
第三十一條 本規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稅收會計減免稅核算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13〕59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會計減免稅核算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1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稅收會計減免稅核算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15〕279號)同時廢止。發票金額等與征收率進行折算。
(四)隨增值稅、消費稅等主稅一同減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依據主稅征前減免稅額與稅率、教育費附加率、地方教育附加率進行折算。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折算內容及依據。
第十五條 核算退庫減免和抵扣欠稅減免時,以稅收收入退還書和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通知書作為原始憑證。
第十六條 記賬憑證中“減免性質”明細科目的登記依據包括:
(一)征前減免
1.原始憑證設置“減免性質”代碼欄次的,直接依據相關欄次登記;
2.原始憑證未設置“減免性質”代碼欄次,但減免稅相關欄目可匹配******“減免性質”代碼的,依據匹配的“減免性質”代碼登記;
3.原始憑證未設置“減免性質”代碼欄次,但減免稅相關欄目可匹配多個“減免性質”代碼的,依據減免稅備案表載明的“減免性質”代碼登記。
(二)退庫減免和抵扣欠稅減免
依據稅收收入退還書、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通知書載明的“減免性質”代碼登記。
第十七條 記賬憑證中減免金額的登記依據包括:
(一)納稅(費)申報表載明的減免稅額。
(二)減免稅額折算表登記的減免稅額。
(三)稅收收入退還書載明的減免退庫金額。
(四)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通知書載明的用于抵扣欠稅的應退減免金額。
第十八條 減免稅會計賬簿分為總賬、明細賬和輔助賬。
總賬按“減免稅金”總賬科目設置,反映減免稅總體情況;明細賬按“減免稅金”明細科目設置,反映各類減免稅業務辦理情況;輔助賬反映“減免稅金”總賬、明細賬中未能記載的減免稅情況。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統一設置“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申報減免稅登記簿”輔助賬,按照“納稅人識別號”“企業類型”“減免性質”代碼設置科目,分戶核算反映納稅人申報的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減免情況。其中,“企業類型”科目按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類型,設置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兩個明細科目,其他明細科目設置與明細賬相關科目設置一致。
第二十條 征前減免(企業所得稅預繳減免除外)核算會計分錄借記“待征”類科目,貸記“應征”類科目;借記“減免稅金”科目,貸記“待征”類科目。
第二十一條 退庫減免核算會計分錄借記“提退稅金”科目,貸記“入庫”類科目;借記“減免稅金”科目,貸記“提退稅金”科目。
第二十二條 抵扣欠稅減免核算會計分錄借記“減免稅金”科目,貸記“待征”類科目。
第二十三條 年終結轉時,“減免稅金”科目“借方”余額與相應“應征”類科目的“貸方”余額對沖,結轉后無余額。
第二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申報減免稅登記簿”根據納稅人申報的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及折算表信息進行登記,金額增加用藍字(或正數)登記反映,減少用紅字(或負數)登記反映,余額反映納稅人申報的企業所得稅預繳減免稅額。
第二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申報減免稅登記簿”年終余額不結轉下年。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根據“減免稅金”總賬、明細賬、輔助賬編制減免稅會計報表。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將減免稅賬簿與憑證、報表以及其他稅收會計相關賬簿進行核對,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進行更正。
第二十八條 減免稅會計賬簿數據發生錯誤的,應當采用“紅字”更正法進行更正。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貨物和勞務稅司、所得稅司、財産和行為稅司、國際稅務司應當在減免稅政策出臺或調整時,編寫減免稅政策代碼更新需求,交由收入規劃核算司編制或調整“減免性質”代碼及明細科目核算內容。收入規劃核算司將更新需求提交征管科技司、電子稅務管理中心進行系統開發。
第三十條 國家稅務總局更新《減免稅政策庫》時,同步更新國家稅務總局外網向納稅人發布的《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
第三十一條 本規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稅收會計減免稅核算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13〕59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會計減免稅核算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1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稅收會計減免稅核算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15〕279號)同時廢止。長沙稅務代理找鑫瑞達長沙會計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