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8-05 19:0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鉑金及其制品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86號)規定:“七、鉑金首飾消費稅的征收環節由現行在生產環節和進口環節征收改為在零售環節征收,長沙工商稅務,消費稅稅率調整為5%。具體征收管理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9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銀首飾消費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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