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種建筑服務簡易計稅方法簡易備案新規
時間:2019-09-28 00:1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按現行增值稅法規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存在4種簡易計稅情形,納稅人在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時須履行備案手續,現結合最新文件梳理如下,供大家參考。
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二、簡易計稅情形:
文件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4種簡易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提供下列情形的建筑服務,適用或者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方法,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4. 一般納稅人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注:全國口徑存在差異,如:南昌國稅可選擇適用。)
三、簡易備案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第五條規定,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實行一次備案制。
2、納稅人應在按簡易計稅方法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
(二)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
3、納稅人備案后提供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長沙工商稅務,不再備案。納稅人應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資料范圍,完整保留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建筑服務的資料備查,否則該建筑服務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發現納稅人不能提供相關資料的,對少繳的稅款應予追繳,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4、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上述規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無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