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新規解讀與合規建議 ——評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37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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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37號公告)正式開始實施。37號公告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做出了重大調整,相關的合規風險不容忽視。
一、取消了合同備案的規定:在提供貿易便利化的同時,對企業的合規內控提出了更高要求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此文已被37號公告廢止)第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次與非居民企業簽訂涉及源泉扣繳事項的業務合同時,應當自簽訂合同(包括修改、補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備案登記表》、合同復印件及相關資料。37號公告廢止了該項規定。
37號公告對合同備案手續的取消,在提升貿易便利化的同時,也對企業有效保管涉稅資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備案的取消,并不意味著作為扣繳義務的居民企業可以不再保管涉稅資料。37號公告第十一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知曉情況的相關方提供與應扣繳稅款有關的合同和其他相關資料。扣繳義務人應當設立代扣代繳稅款賬簿和合同資料檔案,準確記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扣繳情況。這實質上對扣繳義務人提供資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原有的備案時提交轉變為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隨時提交。按照以往的做法,扣繳義務人備案合同等資料是按部就班的,材料如果缺損在交易當時相對容易查清和解決,而按照37號公告,則更具有突發性。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經辦人員的更替,按照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材料可能變得更加困難。因此,扣繳義務人應當形成更加有效的資料保管機制,以便能夠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隨時提交。
對于取消合同備案后企業不能提交材料的后果,37號公告未作出明確的規定。但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的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后發生的相同跨境應稅行為,不再辦理備案手續。納稅人應當完整保存相關免稅證明材料備查。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后續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關免稅政策,對已享受的減免稅款應予補繳,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果企業在后續管理中不能按照要求提供資料,將可能同時承擔補稅和罰款的稅法責任。
同時應當注意到,37號公告取消的僅僅是合同備案的要求,對外支付備案則并未取消。37號公告延續了《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40號)》第一條的規定,要求“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機關的,應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據此,企業合同備案義務雖然取消,但在對外付匯時,如果付匯金額達到等值5萬美元以上,仍須辦理對外支付備案。
二、加重扣繳義務人的責任:以責令改正的行政處罰形式,達到向扣繳義務人追繳稅款的實質效果
現行法律及行政法規對于應扣而未扣時,扣繳義務人是否負有補繳稅款的義務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依據上述規定,在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中,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的,責任應當由納稅人,也就是非居民企業承擔,扣繳義務人并不負有補繳稅款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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