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稅總31號公告第一條第二項的分析
時間:2019-09-21 08:1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筆者提示:2019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以下簡稱稅總31號公告)正式發布。稅總31號公告對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加計抵減、部分先進制造業期末留抵退稅、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小規模納稅人免稅待遇等增值稅熱點問題進行了政策口徑的明確。
中國財稅浪子認為,稅總31號公告最積極的意義是將稅務總局輔導材料、網站解答這樣的窗口指導口徑或者是內部口徑外化為有形的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規范性文件,具有明示性的法律效力,更便于納稅人的理解與遵從。
稅總31號公告第一條第(二)明確: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長沙公司注銷,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從表面上來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似乎無足輕重。通常情況下發票中披露的購買方是誰,就應該在誰那里抵扣。比如,揚州市揚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員工到廣州出差,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南方航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票,普票左上角購買方名稱填寫“揚州市揚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亦為該公司,那么這張電子普票在該公司抵扣是可行的。但是如果還是這位員工的本次出差,如果普票左上角購買方名稱填寫為員工本人姓名,那么由于該信息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揚州市揚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一致,則不得抵扣。
根據財部39號公告規定,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票,可以抵扣票面進項稅額。實務中存在一個重大爭議就是電子普票購買方名稱到底應注明單位名稱還是旅客個人姓名,陜西某局堅持認為只有購買方名稱欄填寫旅客個人姓名才可以抵扣,稅務機關解釋說,乘坐交通工具的肯定是具體旅客,而不是這個旅客所在的單位,因此電子普通發票購買方只能寫具體的旅客姓名。也有的稅局認為,無論填寫單位還是個人均可抵扣。按照31號公告,既然是單位抵扣進項稅額,與其保持一致,應同樣注明單位名稱。而且結合財部39號公告、稅總31號公告等文件整體考慮,對于用于抵扣的增值稅電子普票并未強調必須填寫旅客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