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管增值稅政策簡析再回首
時間:2019-09-20 19:3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自2016年營改增以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發布了八個涉及資管產品的增值稅文件,包括財稅(2016)36號文、財稅(2016)46號文、財稅(2016)70號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財稅(2016)140號文、財稅(2017)2號文、財稅(2017)56號文、財稅(2017)90號文,其中,尤以140號、56號最為重要。下面對各個文件的重點內容進行概括和分析。
一、帶頭大哥——財稅(2016)36號
2016年3月23日,發布了《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主要涉及金融以及資管的內容如下:
1、金融業納入營改增試點,適用一般計稅方式,稅率為6%,長沙工商代辦,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2、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利息收入以及證券投資基金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免征增值稅;
3、對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金融商品轉讓三類做了定義并列舉明確了征稅范圍。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并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36號文是2016年營改增的綱領性文件,是判別金融業應稅行為的標準。
二、面包和黃油——財稅(2016)46號、財稅(2016)70號
2016年4月29日,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6號),將金融機構質押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納入免征增值稅的范圍。這個文件是專門為金融業發布的營改增補丁。
2016年6月30日,又發布了《關于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進一步將金融機構的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債券和同業存單所取得的利息納入免征增值稅的范圍。此文件屬于專門為金融同業往來給予的優惠政策。
三、胡蘿卜——2016年53號公告
2016年8月18日,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53號公告),這個公告主要是明確了很多營改增中征管技術問題。涉及金融和資管的主要是限售股買入價問題。
1、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的買入價確定: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2、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四、火與冰——財稅(2016)140號及財稅(2017)2號
2016年12月21日,發布了《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這個文件是在市場熱盼中登場的,雖然寥寥數語,但基本確定了資管產品增值稅的框架和原則。
1、明確了“保本收益”繳稅,“非保本收益”不繳稅的原則;
2、明確了購入金融商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不繳納增值稅;
3、明確了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4、在官方文件解讀中明確了資管產品管理人,在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可能發生多種增值稅應稅行為:
(1)因管理資管產品而固定收取管理費,應按照“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
(2)運用資管產品資產發放貸款取得利息收入,應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3)運用資管產品資產進行投資等,則應根據取得收益性質,判斷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并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5、追繳2016年5月1日后增值稅。
應該說140號文對整個資管市場的沖擊是較大的,被稱之為“黑天鵝”。但其從正面規范了資管行業增值稅,具有重要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