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啦?錯啦?要亂啦?——稅總[2019]31號公告讀后感
時間:2019-09-19 18:1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9年09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19年31號公告《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18日掛官網),對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予以明確。
31號公告有什么新意呢?
變啦、錯啦、要亂啦!這是筆者的學習心得。
變啦!----某些征管問題口徑有變化。
一、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注明旅客個人身份信息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31號公告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很明顯,納稅人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實際抵扣人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而不可能是自然人(稅收概念上的其他個人)。如果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抬頭為旅客個人信息的,屬于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不一致,根據31號公告的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納稅人需要關注這個變化。
二、靜待保險合同條款大變!
31號公告規定:財險合同中,條款中約定對被保險人的損失以“實物賠付方式”承保的,保險公司支付的修理勞務取得的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保險合同條款中約定對被保險人的損失以“現金賠付方式”承保的,長沙工商稅務,保險公司將應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直接支付給修理勞務提供方,修理勞務提供方提供的修理修配勞務是為被保險人提供的,發票應開具給被保險人,不屬于保險公司購買的服務,保險公司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舉例:某企業為其名下車輛投保車損險,保險期內發生車損事故,定損11300元。企業在某汽修廠維修,修理費支出11300元。
如保險公司與該企業的車險合同中約定賠付方式為“實物賠付方式”,則彼此關系如下:
保險公司委托該汽修廠按保險合同約定將該企業的車輛進行維修,恢復其功能及外觀,履行保險約定。汽修廠提供的服務是保險公司購買,因此保險公司應支付汽修廠相應的修理勞務費用,汽修廠開具專用發票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據此抵扣進項稅額,列支保險成本。彼此會計分錄如下:
1、保險公司:
借:賠付支出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00
貸:應付賬款汽修廠 11300
2、汽修廠:
借:應收賬款保險公司 113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0
3、企業:
企業無需進行任何賬務處理。
如保險公司與該企業的車險合同中約定賠付方式為“現金賠付方式”,則彼此關系如下:
保險公司根據定損結果,應該支付給該企業保險費11300元;該企業與汽修廠達成維修協議,汽修廠為該企業進行了車輛維修;車輛維修完畢后,保險公司代企業支付了維修費。這種情況下,汽修廠提供的服務是被保險人購買的,汽修廠開具發票給企業,企業據此列支費用。會計處理如下:
1、保險公司:
1.1、應支付企業保險賠償費
借:賠付支出 11300
貸:應付賬款企業 11300
1.2、代企業支付保險費
借:應付賬款企業 11300
貸:銀行存款 11300
保險公司不索取任何發票,不抵扣進項稅額。
2、汽修廠:
2.1、為企業提供維修服務
借:應收賬款企業 113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0
2.2、收到保險公司代付維修費用
借:銀行存款 11300
貸:應收賬款企業 11300
汽修廠將維修發票開給了企業,而不是保險公司。
3、企業
3.1、應收保險公司賠付款
借: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 11300
貸:營業外收入保險賠付 11300
3.2、委托汽修廠維修
借:管理費用車輛維修費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00
貸:其他應付款維修廠 11300
3.3、保險公司代企業支付維修費
借:其他應付款維修廠 11300
貸: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 11300
被保險人沒有支付任何資金,但取得了一張11300元的維修發票并可以據此列支成本費用并抵扣增值稅。
預計隨著31號公告的出臺,新的財險合同將以“實物賠付方式”約定賠付條款為主基調。
三、開具舊稅率發票需要審批啦!
31號公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