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優惠政策研究
時間:2019-09-18 19:4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本文總結了我國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特點,分析了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中有關個人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比較了國外針對個人公益性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特點。在此基礎之上,提出完善我國個人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
捐贈是基于公民的自愿行為而進行的一種社會救助活動,也是一個社會文明的重要標志。從社會財富分配的角度分析,捐贈屬于社會財富的第三次分配,對于緩和社會矛盾和縮小社會貧富差距具有重要意義。因此,世界各國對于公民的捐贈行為一般采用鼓勵態度,給予稅收等相關優惠政策,以激發更多的公民參與到慈善事業中。
一、我國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優惠政策現狀
我國個人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政策可以分成兩大類:一是一般規定;二是特別規定。一般規定主要指由全國人民大會表決通過的稅收法律及由國務院頒布的針對所有個人公益性捐贈的法規等;特別規定主要指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稅收法律及由國務院頒布的稅收法規基礎之上再由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針對某些特定事項或領域內的個人公益性捐贈享受稅收優惠的政策性文件。
(一)一般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長沙工商稅務,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這是我國稅法給予公民個人進行慈善捐贈能夠享受稅收優惠最基本的規定,也是我國公民公益性捐贈可享受稅收優惠最直接的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此作了進一步說明和具體規定。這兩個法律、法規構成了我國公民個人進行公益性捐贈能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最直接、最根本的法律依據,也是其他法律、法規引用的直接根據。
(二)特別規定
除以上一般規定之外,為鼓勵和引導廣大公民對某些特定項目,如“中國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事業”、“中國老齡事業”、“中國醫藥衛生事業”、“中國殘疾人事業”等進行捐贈,財稅部門還出臺了一系列針對這些特定項目進行公益性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8號)等。這些特別規定將個人捐贈的稅前扣除上限由30%提高到100%,體現了國家對這些特定項目的重視。另外,在某些特定時期,如“汶川大地震”、“玉樹大地震”、“上海世界博覽會”等期間,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還會出臺一些臨時性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對這些特定項目進行捐贈。
二、我國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優惠鼓勵覆蓋的范圍相對較窄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我國對個人給予稅收優惠政策的公益性捐贈主要集中在對教育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和貧困地區的捐贈,而其他具有公益性質的捐贈,如對高等學校教育經費的捐贈、對社會公共基礎設施的捐贈、對某些區域環境保護費用的捐贈等是沒有包括在內的。這就大大縮小了公益性捐贈能夠享受稅收優惠的范圍,使得稅收優惠鼓勵覆蓋的范圍相對較窄。
(二)鼓勵間接捐贈不鼓勵直接捐贈
《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能夠享受所得稅前扣除的捐贈必須是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進行的公益性捐贈,個人進行的直接捐贈是不能享受稅前扣除優惠的。并且捐贈者還必須從接受捐贈的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處取得相應的捐贈證明,才能夠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為了取得這些能夠享受稅收優惠的證明材料,捐贈者有時還必須履行相關的行政手續。這給捐贈者帶來了額外的成本。現實中,部分捐贈者為了避免這些繁瑣的行政手續,往往直接放棄了本該享受的稅收優惠。鼓勵間接捐贈,而不鼓勵直接捐贈,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部分捐贈者的積極性。
(三)超過稅前扣除額度的捐贈不能結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