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租、程租、光租、干租?安全港?財務人有必要了解下
時間:2019-09-16 17:4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在官方網站進行了第二季度稅收政策解讀。內容豐富、涵蓋全面,精準地回答了當前納稅人政策執行中遇到的各類熱點難點問題。為了更好地幫助小伙伴們了解相關內容,今天小編匯總歸納了10個小問答,希望能幫到您~
注解: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
2、《關于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以下簡稱“30號公告”)。
3、《關于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國稅函〔2009〕601號,以下簡稱“601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協定執行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1號,以下簡稱“11號公告”)
關鍵詞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規定
1、在 9號公告下發前,有哪些文件對“受益所有人”進行了界定?
答:稅務總局2009年制發《關于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國稅函〔2009〕601號),明確了“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即“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并對如何判定“受益所有人”做了規定。之后,結合各地反映情況,總局于2012年制發《關于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規定滿足一定條件時,不再依據601號文規定的因素進行綜合分析,直接認定申請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即對“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認定設置了安全港,進一步完善了“受益所有人”規則。
2、如何正確理解9號公告中的安全港規則?
答:即申請人或者持有申請人100%股份的人是締約對方上市公司時,不再依據“受益所有人”判斷因素進行綜合分析,直接認定申請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通常認為,當申請人或者持有申請人100%股份的人是締約對方政府、締約對方居民且在締約對方上市的公司或締約對方居民個人時,與居民國(地區)有較強聯系,一般也沒有濫用協定的風險,因此公告第四條放寬了安全港要求的條件,擴大了安全港的范圍,將安全港的主體由上市公司擴大到上市公司、政府和居民個人,主體的數量也可以是多個。
如果是多家上市公司合計持有100%股份,或者多個居民個人和多家上市公司合計持有100%股份等情形,均符合安全港規定的條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間接持股,延續30號公告規定,仍然要求中間層應是締約對方或我國居民。
3、對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但符合一定條件的申請人,可否給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答:9號公告第三條規定,申請人取得的所得為股息時,申請人雖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但符合本條規定的,應認為申請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與安全港規則不同的是,此條規定的情形不能直接判定申請人為“受益所有人”,應根據公告第二條所列因素對直接或間接持有申請人100%股份的人是否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進行綜合分析。
公告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了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為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的人為申請人所屬居民國(地區)居民。
如香港居民E投資內地居民并取得股息,香港居民F直接持有香港居民E100%的股份,雖然香港居民E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但是,如果香港居民F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應認為香港居民E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第二種情形即當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的人不為申請人所屬居民國(地區)居民時,該人和間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間層應為符合條件的人。
所謂“符合條件的人”,是指該人可享受的稅收協定待遇和申請人可享受的稅收協定待遇相同或更為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