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進口租賃,重復征稅不再
時間:2019-09-16 17:0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5月11日,對飛機租賃進口產業鏈條上的所有企業來說,注定是一個不平凡的日子。
當日,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發布了《關于進口租賃飛機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4號),對租賃進口飛機,海關將從6月1日起停止代征進口環節增值稅。這也意味著,困擾航空公司、境內外飛機租賃企業多年的飛機進口租賃的重復征稅,從此一去不復返了。
一、飛機租賃:那些稅,那些年
飛機進口租賃有重復征稅?你一定以為這是天方夜譚。雖然,此刻的我,在晚上12點的時刻,還在這里辛勞地碼字。但請記住,只是夜談,不是夜譚。還是讓我們去回顧租賃進口重復征稅那些稅,那些年吧。
1、進口租賃環節海關代征增值稅
1994年,也是一個不平凡的一年。那年,我剛進入大學;那年,也是中國分稅制的第一年;那年,也是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正式施行的第一年。而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有一條很重要的規定: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這可說是海關對租賃進口貨物征收增值稅的極為重要的法律依據。
但遺憾的是,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并沒有對何為進口予以定義。讀到這里,一定有人要噴我了:進口還需要定義嗎?我買個東西,不就是進口嗎?只是:我們還真需要一個何為進口的定義,否則,你就會有各種各樣的海關和稅務問題在糾纏你。
《進出口關稅條例》此時需要隆重登場了。在進出口關稅條例中,從境外租賃貨物也被定性為一種進口。讀到這里,你一定還有疑問,這個不是關稅條例嗎?最多也只能說從境外租賃貨物是是關稅上的一種進口,也不能代表說是增值稅條例中的進口呀?
話說,老天,我一直這么理解。可是,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啊。人家海關從不這么理解。海關官員們可是要引用海關法的哦,這可比什么增值稅條例級別要高的。于是,海關法第六十五條又要隆重登場了。該條規定: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征收管理,適用關稅征收管理的規定。你一定又有疑問,這僅是說海關代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征收管理,適用關稅征收管理啊,長沙工商代辦,并沒有對進口環節增值稅的納稅義務進行設定啊。對不起,你要這么問,那你就是問的太多了。簡單粗暴點的結論就是:海關對進口租賃要征收增值稅,而且一直征到現在,海關官員們就是按65條來征收的。
很多沒有接觸過進口租賃的人士,以為進口租賃是按營業稅暫行條例中的租賃來征稅的。換言之,在原營業稅條例下,應該按5%來繳納營業稅,而不是在進口環節,由海關征收進口增值稅。哦,你的三觀需要顛覆了哦。
2、看看稅局征稅歷史吧
在原《營業稅暫行條例》下,租賃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明確指出: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也即是說,從《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來看,當境外企業將動產租賃給境內企業使用而從中國取得的租金需要在中國繳納營業稅。然而,在1994年——2008年的15年,稅務機關是不對進口租賃征收營業稅的;并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35號)對境外企業將貨物租賃到中國境內(在境內沒有機構場所的)定性為非境內勞務,無需在中國繳納營業稅。原諒我,知道今天我也沒讀懂,為什么是非境內勞務。
然而,話風很快變化。2009年1月1日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開始試行,各地稅務機關對境外企業取得來自中國的動產租賃收入開始要求征收營業稅。然而,鑒于企業就該租金在海關已經繳納了一次進口環節增值稅,此環節再征收營業稅,對企業的影響可見一斑。在企業的呼吁下,國家又對2008年12月31日前簽訂的并在此前尚未執行完畢的跨境設備租賃老合同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實行了過渡性的營業稅免稅政策,對不屬于跨境設備租賃老合同范圍內的租賃則采取征稅政策。營改增后,稅務機關對進口租賃向外支付的租金一律征收增值稅。而同時,海關就該租金,在進口環節亦征收一次增值稅。于是,同一租金,就出現了海關和稅局各征收一次增值稅的重復征稅現象。筆者曾與不少海關官員就此問題進行探討,海關官員們并不認可重復征稅,一個重要的觀點就是:征稅對象不一。可是,對企業而言,其他交易都沒出現這種征稅的情況,唯有租賃等少數情況會出現海關征一次,稅局征一次的現象,企業負擔明顯加大,不認為是重復征稅才怪。
二、飛機租賃,你可能需要調整你的交易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