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16個誤區
時間:2019-09-16 15:0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以下簡稱54號公告)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充分體現了國家引導企業加大設備、器具投資的政策導向。為加深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的理解,本文幫您梳理了常見的16個誤區,并列舉相關案例進行分析。
常見誤區
誤區1: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可以適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
解析: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據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合伙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因而也就不能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誤區2:核定征收企業可以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優惠。
解析:核定征收,折舊不參與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因此不能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相關負責人于2015年11月1日參加“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在線訪談時回復網友:“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優惠適用于賬證健全、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核定征收企業不能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
誤區3:新購置并使用固定資產時,按主營業務收入占比確定企業所屬行業,以后年度發生變化的,不能繼續享受該項優惠政策。
解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以下簡稱64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以下簡稱68號公告)有關規定,在計算主營業務收入占比時應使用新購進的固定資產開始用于生產經營當年的數據。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主營業務收入占比可能會發生變化,為增強政策可操作性,以新購置并使用固定資產當年數據為標準,判斷是否享受優惠政策。以后年度發生變化的,不影響企業享受優惠政策。
誤區4:購買舊設備不能享受“新購進”加速折舊政策
解析:購買的機器設備雖然是賣方已經使用過的,但從購買人角度來看,此固定資產屬于新購進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2014年12月解讀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這里‘新購進’中的‘新’字,只是區別于原已購進的固定資產,不是規定非要購進全新的固定資產,即包括企業2014年以后購進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誤區5:自行建造和融資租入屬于購進固定資產,可適用加速折舊政策。
解析: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可以適用本次加速折舊優惠政策,但融資租賃租入的固定自產不能適用。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2015年11月解讀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固定資產的取得包括外購、自行建造、投資者投入、融資租入等多種方式。64號公告和68號公告有關規定明確的‘購進’是指以貨幣購進的固定資產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考慮到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所使用的材料實際也是購入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也看作是‘購進’的。”
誤區6: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解析:54號公告規定,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而不是所有固定資產。
誤區7:企業在2017年匯算清繳時,對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解析:54號公告明確適用時間為2018年-2010年,對于2017年匯算清繳,一次性扣除政策仍只適用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和68號規定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和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以及特定行業(指2014年1月1日后六大行業或2015年1月1日后四個領域重點行業新購進,下同)的小型微利企業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
誤區8:企業在預繳時由于無法取得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重數據,不能享受加速折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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