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與會計:《合同法》VS新收入準則
時間:2019-09-16 14:0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財政部于2017年7月5日發布《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對原收入準則進行修訂。通篇來看,“合同”兩字出現了165次,可見:合同對新收入準則的重要意義。
一、新收入準則對合同的定義
合同,是指雙方或多方之間訂立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義務的協議。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二、《合同法》對合同的定義
1、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比較
(一)相同之處
1、合同是協議
《合同法》、新收入準則對合同的定義,都確定其是一種協議。
2、合同的內容是權利義務
《合同法》、新收入準則都認為合同規定的是權利義務。
3、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新收入準則都認為合同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不同之處
1、新收入準則強調:法律約束力
新收入準則規定,合同是指雙方或多方之間訂立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義務的協議。
2、《合同法》強調: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
《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長沙工商稅務,并特別強調“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即:《合同法》僅對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進行規范。
3、租賃合同,不受新收入準則約束,但必須接受《合同法》規范
新收入準則規定,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規范的租賃合同,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但《合同法》第十三章對租賃合同做了專門規定。
(三)小結
1、合同是否有法律約束力,不是新收入準則能判定的,一切最終取決于《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就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五種情形,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就失去法律約束力。
2、新收入準則規定的“合同”主體之間存在不平等地位嗎?通觀準則全文可以知道,新收入準則語境下的“雙方或多方之間”應為法律地位平等的合同主體之間。注意:這里說的法律地位平等,不代表交易中的商業地位平等。一般來說,商業地位基本不平等,但法律只關注法律地位是否平等的問題。
四、延伸
?。ㄒ唬┖螢?ldquo;書面形式”?
不論新收入準則應可借用《合同法》的定義,即《合同法》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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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新收入準則沒做出具體規定(也沒必要規定),我們可以看看《合同法》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而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概括地講:一方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對方同意受這個希望的約束,就構成合同。具體要不要簽訂正式的協議,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或法律的特別規定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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