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政策總結
時間:2019-09-16 12:0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財稅[2018]54號文件發布以后,企業驚呼超級利好,同時又擔心所得稅交少了甚至不交了,稅局會不會有意見;還有的會計擔心如果500萬以下的設備一次性扣除,利潤怎么處理,固定資產賬全部空了怎么辦。
首先,企業如果加大投資,大量采購設備,對500萬以下設備一次性稅前扣除,短期內可能企業所得稅少交或不交了。這是正常的。一次性扣除只是一項遞延政策,免除的是稅款利息,并不是稅款。財稅政策鼓勵企業投資,促進擴大內需,稅局會不折不扣地幫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
其次,稅務處理上執行一次性扣除,并不要求會計處理上也一次性進成本費用,會計照樣可以按使用年限進行折舊。也就是說,企業會計處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舊方法,不影響企業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時,不需要會計上也同時采取與稅收上相同的折舊方法。
第三,如果研發設備實行一次性扣除,那么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直接對一次性扣除額進行加計扣除(50%或75%),不需要考慮會計上的實際按年度折舊。
老五將目前的一次性扣除政策進行總結,對容易混淆的概念進行解讀,以便大家更好學習領會政策。
單價(元) 資產類型 狀態 用途 執行時間 適用
納稅人
1 ≤5千 固定資產 持有 不限 2014年起 所有行業
2 ≤100萬 儀器設備 新購進 研發專用 2014年起 所有行業
3 ≤100萬 儀器設備 新購進 研發生產
經營共用 2014年起 六大行業
小型微利
4 ≤100萬 儀器設備 新購進 研發生產
經營共用 2015年起 四大行業
小型微利
5 ≤500萬 設備器具 新購進 不限 2018-2020 所有行業
文件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加速折舊的加計扣除按稅務折舊額計算,不再采用孰小原則。本公告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以前年度已經進行稅務處理的不再調整。
《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扣除。
一次性扣除
《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2014年起,六大行業新購進固定資產可加速折舊,其中的小型微利企業的研發生產共用的儀器設備,單價不超過100萬的可一次性扣除;所有行業新購進的研發專用儀器設備可以加速折舊,單價不超過100萬的可一次性扣除;所有行業持有的單價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可一次性扣除。
《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擴大到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扣除。
《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扣除。
加速攤銷
計稅基礎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名詞注釋:(部分口徑是老五估計,具體以最新稅務總局公告為準)
1、單價,是指固定資產的原始入賬價值,不是賬面凈值。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來說,可以是購進設備專用發票的金額(不含增值稅),長沙工商稅務,對小規模納稅人來說,可以是發票的價稅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