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修正案要點解讀
時間:2019-09-14 10:5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日,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出臺,引起了社會和業內的廣泛關注。草案重點修訂了按年綜合征收的計稅辦法,大幅調高超額累進稅率的級距,增設專項附加扣除項目,鼓勵勞動致富,大幅降低普通工薪階級和個體戶的個稅負擔,而對資本所得政策而未作調整。
一、引入稅收居民概念
草案在延續現行的住所標準和居住時間標準基礎上,引入了稅收居民概念,將納稅義務人明確劃分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并將居住時間標準從原來的一年調整為183天。對此有觀點認為,按照草案規定,未來無住所個人在中國境內但自境外取得所得的,其納稅義務將大幅增加。筆者認為上述定論為時尚早,因為無住所納稅人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關鍵在于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免稅優惠條款的去留。草案中本條的修訂,并不能推出上述優惠必然取消的結論。若在隨后的實施條例修訂中繼續保留的,無住所個人的納稅義務受本次修訂影響有限。
實質上,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已經是對國際稅收稅收管轄權的國內法規定。草案引入稅收居民概念,僅僅是立法措辭上的調整,一方面是在技術層面有利于稅法和稅收協定貫徹執行,另一方面反映了我國與時俱進的立法技術以及積極融入全球治理的態度。正如劉昆部長在修訂說明中所言:“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兩類納稅人實質上是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但沒有明確作出概念上的分類。為適應個人所得稅改革對兩類納稅人在征稅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于稅法和有關稅收協定的貫徹執行,草案借鑒國際慣例,明確引入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概念。”
二、推行綜合征收并延長計稅周期
根據草案第二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下文簡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非居民個人,則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
綜合征收制度,將增強個人所得稅的確定性,充分實踐量能課稅原則,一定程度提高個人所得稅在收入差距調節方面的經濟職能,具體而言:
其一,目前除了特殊行業外,企業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的發放方式對個人應納稅總額有很大影響,特別是季度獎合并至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稅存在稅負畸高的問題。新政施行后,個人年應納稅額的計算將不再受發放方式影響,企業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的支付決策無需再考慮稅務籌劃問題;
其二,目前低收入群體取得勞務報酬收入存在稅負畸高的問題,特別是外資企業發放實習生工資,普遍按照勞務報酬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負問題飽受爭議。新政施行后,低收入群體無論取得工資薪金或勞務報酬,一方面可享受達5000元的免征額度,另一方面適用的最低邊際稅率也僅為3%,遠遠低于勞務報酬下的20%。
其三,目前勞務報酬和工資薪金的界定可謂老大難問題,如退休再任職、個人兼職、實習生工資等等。盡管草案仍然保留了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的劃分,但綜合計稅后,收入性質的界定并不影響居民個人最終的應納稅額,爭議問題得到了間接解決。并且,在收入總額一定下,結構的變化將不再影響稅款的計算,提高了稅法的確定性,國稅函〔2004〕952號等關于稅目界定的規定,也將結束其歷史使命。順便一提的是,勞務報酬和工資薪金的界定,也關系到個人是否繳納增值稅和企業的稅前扣除憑證問題,如何作區分仍存疑惑。
其四,綜合計稅后,收入來源廣泛的高收入群體如律師、教授等,其稅負將有所上升。按照現行分類計征辦法,勞務報酬為超額累進稅率,邊際稅率最低20%,最高40%,特許權使用費和稿酬所得均實行20%單一比例稅率。若上述個人工資薪金收入已達較高水平,如超過30萬元,則合并計稅后,其他所得適用邊際稅率最少為25%,并且取消20%的費用扣除,稅負上升將更為明顯。
綜合征稅雖有諸多優點,但也帶來了匯算清繳問題。對于收入來源單一的工薪階級而言,考慮到目前自然人的納稅遵從意愿和能力有限,個人認為另行規定的預扣預繳辦法很有可能注重與年度綜合計稅的銜接,以盡可能減少匯算清繳的涉及面。對于自多處取得綜合所得的居民個人而言,則必須作匯算清繳,否則稅務機關將通過金三代扣代繳申報記錄,自動篩選出應申報未申報納稅人。草案第九條對納稅人識別號的專門明確,長沙工商代辦,正是基于上述征管需要的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