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存備查資料究竟應在何時歸集整理完畢——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同時/前
時間:2019-09-13 10:1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的留存備查資料究竟應在何時歸集齊全整理完畢,長沙工商稅務,筆者在學習《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以下簡稱23號公告)及其有關解讀后,覺得有必要進行一番辨析。
23號公告第六條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的,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將留存備查資料歸集齊全并整理完成,以備稅務機關核查。這條規定確定了歸集整理留存備查資料的時間要求:只有開始時間——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而沒有截至時間,并不完美;由于歸集整理留存備查資料的目的是“以備稅務機關核查”,因此,將該條規定隱含的截止時間要求挖掘出來,還原對其歸集齊全整理完畢的完整的時間要求:留存備查資料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稅務機關核查前,歸集齊全并整理完成。
出乎意料的是,某權威對23號公告解讀中,雖然也沿用23號公告規定——本企業完成匯算清繳后,留存備查資料應當歸集和整理完畢,以備稅務機關核查。但是在舉例說明時,卻把“后”字悄然替換為“同步”一詞,將完成歸集整理留存備查資料的時間提前了。該解讀稱:“企業享受《目錄》第1項優惠事項,并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其應在4月30日同步將第1項優惠事項的留存備查資料歸集和整理完畢。分支機構以及被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按照規定可獨立享受優惠事項的,完成匯算清繳后,除需要將留存備查資料應當歸集和整理完畢外,還需將留存的備查資料清單報送總機構匯總。如:企業設在西部地區的分支機構享受《目錄》第63項優惠事項,該分支機構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其應在4月30日同步將第63項優惠事項的留存備查資料歸集和整理完畢,并將備查資料清單報送總機構匯總”。
另外,某稅務類雜志第七期刊登的某篇文章中也有類似解讀,甚至要求更嚴格。將“后”字與“同步”一詞、“前”字并用。該文章稱:“留存備查資料歸集的時間要求。留存備查資料是企業自行判斷是否符合相關優惠事項規定條件的直接依據,企業應當在年度納稅申報前全面歸集、整理并判斷是否符合條件。在本企業完成匯算清繳后,留存備查資料應當同步歸集和整理完畢,以備稅務機關核查。比如,企業在2018年5月28日完成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企業應在5月28日(含)前將相關優惠事項的留存備查資料歸集和整理完畢”。
筆者認為,既然23號公告第六條規定了企業完成歸集整理留存備查資料的時間是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就需自覺維護其權威性和嚴肅性,不宜在解讀中,人為改變公告規定的時間要求。
如果覺得23號公告有關條款的規定有不妥之處,則可以進一步完善之。一是認為23號公告有關條款表述不夠完整的,可以借鑒出口退(免)稅單證備案制度作出與其類似的補充規定:企業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若干個工作日(具體確定為幾個工作日,以不影響稅務機關后續核查為原則,比如確定為5個工作日)內,應將留存備查資料歸集齊全并整理完成,以備稅務機關核查;二是認為23號公告有關條款表述不夠貼切的,可將其修改為: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的,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的同時,將留存備查資料歸集齊全并整理完成,以備稅務機關核查。使公告正文與有關解讀的表述一致,便于稅企雙方的理解和執行。
在稅務總局未對23號公告有關條款作出補充完善之前,只要企業能夠按照規定要求(時間要求除外)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以證實其享受優惠事項符合條件,不影響稅務機關開展后續管理即可。
附:出口退(免)稅單證備案制度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出口企業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將所申報退(免)稅貨物的有關單證,按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注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