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定標準等7個稅收熱點問題解答(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7月12366)
時間:2019-09-13 08:2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小規模納稅人有差額扣除項目,但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優惠,請問《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清單》還需要填寫嗎?
答:需要填寫。
2.納稅人給路燈燈泡進行安裝調試,收取的安裝調試費按照什么項目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3.企業承辦電競賽事,具體業務包括賽事安排、賽程制定、獎項設置等,承辦企業從主辦方取得的承辦費收入按什么項目繳納增值稅?
答:應該分別核算,長沙工商稅務,需要按照承辦賽事過程中涉及的具體增值稅應稅行為繳納增值稅,如涉及的場地租賃按照不動產租賃繳納增值稅,其他內容根據具體業務適用增值稅征稅范圍。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第二款“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增值稅起征點是指按期納稅還是按次納稅的起征點?若不含稅銷售額在2萬元至3萬元之間,是否屬于小額零星經營業務?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京財稅〔2011〕2601號)規定:“增值稅起征點(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因此北京市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定標準為: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或者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500元。
7月征期企業所得稅熱點問題
1.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季報時,系統里沒有《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了,是不需要填寫了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6號)附件《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填報說明:本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附表,適用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填報。
因此,自2018年第2季度申報所屬期開始,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無需填寫《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2.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A201020《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優惠明細表》在申報系統顯示為必填表,若不涉及加速折舊,是否需要補零填寫?
答:若不涉及加速折舊,需補零填寫該表。
3.企業既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又符合高新技術企業優惠。企業所得稅季報時,如果企業選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那么在季報主表附報信息中,“高新技術企業”項是否仍然選擇“是”?
答: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文件規定,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履行相關認定程序后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凡是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且在有效期內的納稅人,選擇“是”。因此,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但不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附報信息仍需選擇“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