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基本概念解析
時間:2019-09-13 06:1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以下簡稱《辦法》),涉及“稅前扣除憑證”“企業、單位和個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等一些基本概念,如何理解這些概念及其內涵,對準確適用《辦法》十分重要。為此,本文對這些概念進行解釋說明,供納稅人在實務操作中參考。
一、稅前扣除憑證 《辦法》第二條規定了稅前扣除憑證的概念。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并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可見,稅前扣除憑證首要作用即為“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對稅前扣除提出了支出要實際發生、要與取得的收入相關且具有合理性等原則性要求,稅前扣除憑證是這 些要求的直觀體現。此外,“各類憑證”表明稅前扣除憑證范圍十分廣泛,并非特指某一項或某一種憑證。
二、企業、單位和個人 《辦法》第三條規定了企業的概念和范圍。“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中提及到的“單位”,是一個較為寬泛的概念,主要包括企業、機關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八條中提及的“個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未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是實際發生,且與取得收人有關、合理。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則應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基本原則。真實性是基礎,若企業的經濟業務及支出不具備真實性,取得的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合法性是核心,只有當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填寫要求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才能作為稅前扣除的證明,這里的“法律、法規”是廣義上的概念,既包括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也包括會計方面的法律、法規,還包括與稅前扣除憑證有關的其他各類法律、法規。關聯性是關鍵,稅前扣除憑證應與其反映的與收入有關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
四、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辦法》第八條規定,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 內部憑證由企業根據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在支出發生時自行填制,比如,企業的工資表等會計原始憑證即為企業據以稅前扣除的內部憑證。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由于企業的經營活動多樣復雜,在實際發生支出時,稅前扣除憑證不盡相同,發票是主要的但不是唯一的稅前扣除憑證。此外,企業的很多支出還需要內部憑證與外部憑 證聯合佐證,方可證實其真實性。比如,企業資產計提折舊,不僅需要購置資產時的發票等外部憑證,還需資產折舊明細核算憑證等內部憑證。
五、小額零星經營業務 《辦法》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等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可按以下標準判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具體標準按照各省有關部門規定執行)。但如果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超過上述規定,相關支出仍應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不同觀點——一個美麗的誤讀(1)一一讓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情何以堪(修訂版) <胡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