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8]91號文件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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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和稅務總局于2018年9月5日頒布《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通過將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來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
一、界定了小微企業的范圍
納入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范圍的小微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既不同于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也不同于企業所得稅中的小型微利企業。該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這一點與小型微利企業的計算不同,小型微利企業是按照季度平均數計算);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換算為年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二、明確了小額貸款的額度
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三、明晰了稅收優惠的選擇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但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免稅方式,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一)對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高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應注意:(1)150%是起征點的規定,而非免征額。即符合條件的不高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的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超過150%部分的利息收入,按照規定全額繳納增值稅;
(2)以金融機構實際取得(收付實現制)的收入計算免征增值稅,按合同約定計算但尚未取得的收入,暫不計算增值稅。
(二)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該筆貸款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應注意:(1)150%是免征額的規定,而非起征點。即符合條件的不高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的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超過150%部分的利息收入,僅就超過部分繳納增值稅;
(2)以金融機構按規定計算(權責發生制)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計算未實際取得的,亦應計算在利息收入之中。
(三)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或者沒有授信額度,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繼續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的規定免征增值稅。
四、強化核算及后續管理
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應依法依規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一經發現存在虛報或造假騙取本項稅收優惠情形的,長沙工商稅務,停止享受本通知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金融機構應持續跟蹤貸款投向,確保貸款資金真正流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貸款的實際使用主體與申請主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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