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稅務發布2019年6月12366咨詢熱點難點問題集
時間:2019-08-29 22:0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新三板企業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答:根據《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二、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因此,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的新三板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2.企業年金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限額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業年金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的部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企業為員工購買了雇主責任險,員工出險后,保險公司賠償50萬,企業賠償30萬,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規定:“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本公告適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因此,雇主責任險賠償款中企業負擔的部分,可按照上述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福建省內(不含廈門)的企業是否可以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關于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期限的公告》(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9〕1號)規定:“一、福建省內(不含廈門)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一律按季度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
二、外埠居民企業在閩設立的機構、場所等分支機構,按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預繳期限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
三、今后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公告自所屬期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因此,自所屬期2019年1月1日起,福建省內(不含廈門)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一律按季度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外埠居民企業在閩設立的機構、場所等分支機構,按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預繳期限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應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應就其中100萬元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就其中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6.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判斷其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三、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