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防護用品的涉稅處理
時間:2019-09-11 21:2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病危害的個體防護裝備。企業購買勞動保護用品是否允許稅前扣除?進項稅是否允許抵扣?發放給個人的勞保用品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本文結合現行稅收政策分析如下: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和《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規定,勞動保護支出的范圍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勞保用品,解毒劑等安全保護用品,清涼飲料等防暑降溫用品,以及按照原勞動部等部門規定的范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5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企業以上支出計入勞動保護費,可以據實稅前扣除。
在實際征收管理中,對于勞動保護支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必須是確因工作需要。如果企業發生的所謂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按照勞動保護進行稅前扣除。
二是為其雇員配備或提供,而不是給其他與其沒有任何勞動關系的人配備或提供。
三是限于勞動保護用品的范圍。
在實務中還有一種情形:
為了提升企業形象,單位統一制作并著裝所發生的費用是否屬于勞動保護開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34號公告)第二條規定,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該規定中所引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內容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業統一制作并著裝的服飾,未被列入勞動保護中,也不屬于福利開支,而是作為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合理費用在稅前扣除。
特別提醒:
一是很多企業購買勞保用品只填寫“勞保用品”,沒有具體的商品名稱及詳細清單,有的則是取得機打發票,后附的卻是自制手寫清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的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購買勞保用品應當分勞保用品的具體品目填寫開具,并且匯總開具發票的,應當通過防偽系統開具銷貨清單,否則將不允許稅前扣除。
二是勞動防護用品與職工福利費應當區分開來。“福利性質用品”屬于職工福利費,比如:企業購買的洗衣粉分發給公司所有員工,則屬于職工福利費,但發放生產車間使用的洗衣粉就是勞動防護用品。
三是直接以貨幣形式發放的“勞動保護費”應該屬于職工福利費。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進項稅額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十條規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勞動保護費支出如不屬于上述不可以申請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購進的勞保用品,只要取得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并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規定,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所以,一般來說,對按照規定用途購買和使用的勞動保護用品,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但企業以“勞動保護”名義而發放的各種實物,長沙公司注冊,則屬于“集體福利”范圍,相應其進項稅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另外應當注意:匯總開具勞保用品未付銷貨清單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二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因此未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貨清單,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三、勞動防護用品與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