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全面詳解
時間:2019-09-11 03:0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8年6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個在企業所得稅稅法領域具有重要意義的文件一落地,長沙工商稅務,頓時引起了廣泛的關注。
一、基本原則
《辦法》中所有的憑證類型都需要遵循以下三個基本原則。
1.合法性:
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填寫要求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2.關聯性:
稅前扣除憑證應與其反映的與收入有關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
3.真實性:
若企業的經濟業務及支出不具備真實性,取得的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二、憑證有哪些種類?
《辦法》將稅前扣除憑證分為兩類,一種是內部憑證,一種外部憑證。
1.內部憑證:
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2.外部憑證:
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三、重點:
不同情形下要不同的憑證
不同的情形對稅前扣除憑證的種類有不同的要求,這是《辦法》中的精髓部分,具體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 境內應稅行為:交易地點在境內,項目屬應稅行為,按銷售方類型有不同規則:
(1)銷售方已進行稅務登記的:只能以發票作為扣稅憑證。
(2)銷售方是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的,可選擇:①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②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問:什么是零星交易?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這里的“個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未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①自然人的零星交易:即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含本數)以下;
②未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的零星交易:月銷售額3萬(按季納稅9萬)以下。
2 境內非應稅行為
即交易地點在境內,項目屬非應稅行為
(1)銷售方是單位的,使用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銷售方是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PS: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于應稅項目,但按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 境外購入或勞務
貨物或勞務是境外購入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再次提示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中第十二條:
“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四、救濟:憑證不合規怎么辦?
《辦法》的另外一個閃光點是規范了稅前扣除憑證不合規的救濟途徑。
(1)在匯算清繳結束前發現
情形一:
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
情形二:
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
前提:
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真實性原則)
期限:
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2017年應當取得的,期限為2018年5月份)
處理方式:
應當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稅務機關通知到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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