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交易稅收服務和管理指引
時間:2020-07-31 16:2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房地產交易稅收服務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各地稅務機關房地產交易辦稅服務單位及相關管理部門對增量與存量房地產交易相關稅費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 房地產交易稅收服務和管理應當堅持法治、規范、高效、便民原則,最大限度規范稅務人、最大限度便利納稅人。
(一)法治原則。按照法定權限與程序辦理房地產交易涉稅事項,嚴格執行稅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維護稅法權威性和嚴肅性,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防范稅收管理風險和執法風險。
(二)規范原則。建立健全房地產交易稅收服務和管理的制度機制建設,科學設置辦稅流程,合理配置管理崗位,明確規定崗位職責,推進房地產交易稅收服務和管理的規范化。
(三)高效原則。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數據,加強部門協作和信息共享,簡化辦稅手續,縮短辦稅時間,提高辦稅效率。
(四)便民原則。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要求,通過創新納稅服務舉措,不斷推進便民辦稅,降低納稅成本,提升納稅人的獲得感、滿意度和稅法遵從度。
第四條 房地產交易稅收服務和管理應當以優化服務、方便納稅為宗旨,以“先稅后證”為抓手,以信息共享、數據比對為依托,通過內部規范管理、外部協作配合,控制關鍵節點,實現房地產交易相關稅費的一體化征收管理。
第五條 房地產交易稅收服務和管理應統籌實現流程標準化、服務規范化、辦稅便捷化、管理信息化和全程痕跡化,形成部門合作不斷深化,納稅服務持續優化,稅收管理高效順暢,稅法遵從不斷提高,執法廉政風險不斷降低的良好局面。
第六條房地產交易稅收服務和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崗責管理、申報征收服務與管理、評估管理、部門信息共享與協作、檔案管理、風險防控等。
第二章 崗責管理
第七條 省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房地產交易稅收服務和管理的工作制度和內控機制。市、縣稅務機關和房地產交易辦稅服務單位應當明確崗位職責和管理權限,通過崗位間的協作配合與相互制約,做好制度落實工作。
第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優化納稅服務與嚴格內部管理并重的要求,合理設置辦稅服務崗位。
辦稅服務崗位應當包括:申報受理崗、業務復核崗、稅款征收崗、發票代開崗。根據工作需要,還可設置納稅輔導崗、存量房評估爭議處理崗、票證管理崗、檔案管理崗等。
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和征管條件合理配備崗位人員。為有效防范稅收風險,應當建立不相容崗位人員相互分離、相互制衡的機制,申報受理崗人員不得兼任業務復核崗工作,稅款征收崗、代開發票崗人員不得兼任票證管理崗工作。為提高辦稅效率,相容崗位可由一人兼任。
業務復核崗、存量房評估爭議處理崗等關鍵崗位應當由具有稅收執法資格的人員擔任。
第十條 各個崗位人員應當定期輪換。輪崗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做好工作交接,所在單位應當及時調整稅收征管系統中輪崗人員的崗位權限,確保相關人員在授權范圍內辦理業務和行使職權,保障工作銜接順暢有序。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稅收征管系統的賬號管理,禁止多人共用一個賬號、一人使用多個賬號等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在保障各崗位間有機銜接與加快資料內部流轉的同時,對各環節運行的電子數據、紙質資料等進行痕跡化管理,受理、復核、集體審議等環節都應當簽字或電子簽名,作為風險防控、監督和問責的原始憑據。
第十三條 加強各崗位人員的教育培訓,結合工作職責,經常開展房地產交易稅收政策、業務技能和管理規章的培訓,開展廉政和警示教育,提升各崗位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滿足房地產交易稅收服務和管理工作需要。
第十四條 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對房地產交易辦稅服務單位工作人員的履職情況和風險防控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要求及時整改,并嚴格按照稅收執法責任制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章 申報征收服務與管理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兼顧信息采集質量與效率,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納稅人紙質資料的填報量。
稅務人員在受理納稅申報時,可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相關資料采集錄入稅源信息。為提高信息采集效率,可提供互聯網、手機客戶端或在辦稅服務場所設置自助終端,由納稅人或其代理人提前錄入申報所需的稅源信息。
部門數據共享條件較好的地區,稅務機關可通過調取共享數據直接采集稅源信息,也可在地方政府的組織協調下,實施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動產登記部門與稅務部門業務聯辦, 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動產登記部門在受理相關事項時采集錄入稅源信息,稅務部門直接調取使用。
第十六條 稅務人員應當按照納稅服務和稅收征管的有關要求,確認納稅人提交的申報資料是否齊全。對申報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對申報資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充完善的相關資料。
對涉及稅收優惠、需要通過部門共享信息核對申報資料、轉讓存量房涉稅金額較大且難以當場核對成本費用等無法即時辦結的復雜事項,經辦人員應當向納稅人出具預受理文書,并告知辦結時限。限時辦結事項,由省稅務機關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 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實行網上申報、同城通辦等方式,為納稅人提供更加便捷的辦稅服務。
第十八條 房地產交易量大、納稅人辦稅相對集中的辦稅服務場所,在納稅人到窗口申報納稅前,應當安排稅務人員對納稅人進行申報輔導。
第十九條 稅務人員應當對納稅人的申報信息進行核對,確認申報項目是否齊全、數據邏輯關系是否正確,與其提供資料的原件、復印件內容是否一致。實現了部門信息共享的,應當充分利用共享信息進行核對。
納稅人持司法文書辦理納稅申報,可以共享或查詢相關部門信息的,應當對申報信息進行比對。
第二十條 納稅人以房地產購買價格作為計征相關稅種扣除依據進行申報且提供交易發票或稅收票證等資料的,長沙工商稅務,稅務機關應當調取征管信息系統保存的歷史數據,比對交易發票或稅收票證的金額和開具時間。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據存量房評估價格核定其計稅價格。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交易辦稅流程中應當設置申報信息復核環節,由業務復核崗人員對申報受理崗確認的申報信息進行核對。核對重點是申報受理崗錄入的信息是否完整并與申報資料一致,計稅依據及適用稅率是否準確,稅收優惠事項或不征稅事項是否符合政策規定。
業務復核崗發現申報信息有誤的,應當退回申報受理崗進行修正,業務復核崗人員不得自行修改有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申報信息經業務復核崗確認后轉入稅款征收環節。稅務機關應當積極協調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方便納稅人在房地產交易辦稅服務場所即時繳稅。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征收房地產交易稅費時,應當嚴格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文件公布)及有關規定開具稅收票證。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需要代開增值稅發票的,稅務機關應當按有關規定代開發票。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交易辦稅服務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在每日辦稅服務工作結束后歸集、整理當日辦稅資料和征管數據,核對發票、稅收票證開具的數量和金額,檢查相關數據的邏輯性和一致性,做到日清月結。確因業務量較大需要延時辦稅而無法當日進行處理的,也應當安排人員及時開展整理歸集與核對工作。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申報并提交減免稅備案資料且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備案。
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中保存與稅收優惠有關歷史信息的,稅務人員應當將納稅人的減免稅備案信息與歷史信息進行比對。實現了部門信息共享的,應當利用共享信息進行比對。
第二十八條 需要稅務機關確認的不征稅事項,應當經申報受理崗、業務復核崗確認,必要時再經政策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確認。
對需要稅務機關確認的不征稅事項,稅務機關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動產登記部門開具不征稅事項聯系單(告知書),并及時將相關信息傳遞給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動產登記部門,方便納稅人辦理房屋、土地權屬登記。
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款繳庫退庫工作規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1號文件公布)及有關規定辦理已納稅款的退庫手續。、
稅務人員應當查驗納稅人提交的退稅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退稅條件、繳稅信息是否準確、退稅金額是否正確等。屬于減免退稅的,還應當查驗減免稅證明資料。必要時,可通過法院、房地產管理部門等查詢有關信息。
第四章 評估管理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托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對存量房交易價格進行評估,形成存量房評估價格。
第三十一條 評估價格通過存量房批量評估系統或個案評估方式產生。評估過程要體現公平、公正原則。存量房評估的工作原理和工作流程可依納稅人申請公開。
稅務機關應當健全存量房評估工作機制,規范數據采集標準,做好評估技術標準和具體參數的動態維護和及時更新。建立和完善存量房評估爭議處理機制,納稅人對評估結果提出異議的,應當及時妥善處理,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稅收公平。
第三十二條 對交易活躍、可比案例多的房地產,主要采用市場法進行批量評估;無法采用市場法評估的,可采用成本法、收益法等其他合理、可行的評估方法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