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預扣預繳方法調整……減負的同時又挖了一個坑
時間:2020-07-30 16:2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20年7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完善調整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對部分特殊人群的個人所得稅在預扣預繳階段出現的稅收負擔過重的弊端進行了政策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與時俱進,從善如流……但,小刀認為,個稅預扣預繳方法調整……減負的同時又疑似挖了一個坑!
一、減負
(一)第一類受益人群
對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
減負政策:
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月份數計算累計減除費用。”
舉例說明:
(1)大學生小李2020年7月畢業后進入某公司工作,公司發放7月份工資、計算當期應預扣預繳的個人所得稅時,可減除費用35000元(7個月×5000元/月)。
(2)納稅人小趙2020年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沒有取得過工資、薪金所得,僅有過一筆8000元的勞務報酬且按照單次收入適用20%的預扣率預扣預繳了稅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并開始領薪,那么新入職單位在為小趙計算并預扣9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扣除自年初開始計算的累計減除費用45000元(9個月×5000元/月)。
(二)第二類受益人群
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
減負政策:
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并預扣預繳稅款。
舉例說明:
學生小張7月份在某公司實習取得勞務報酬3000元。扣繳單位在為其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時,可采取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稅款。如采用該方法,那么小張7月份勞務報酬扣除5000元減除費用后則無需預繳稅款,比預扣預繳方法完善調整前少預繳440元。如小張年內再無其他綜合所得,也就無需辦理年度匯算退稅。
二、挖坑
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因實習取得報酬,按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對待。
坑一:界定按照勞務報酬所得對待,長沙代理記賬,小刀持保留意見!
我個人意見應該是屬于工資報酬所得。
坑二:這部分人的報酬原來以工資表形式列支即可;現在大概率會被要求提供發票列支。
而提供發票,只能通過稅務機關代開的形式……雖然兩項都屬于綜合所得范疇,都需通過次年的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最終稅款不會增加,但會額外增加這部分人獲取發票的程序負擔。
這部分人除了正常上班外,還要按月提供勞務發票,才能放心地領到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