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的重大調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解讀)
時間:2020-07-29 16:4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家稅務總局于2020年7月28日發布《關于完善調整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對部分個人所得稅預扣方法進行重大調整。
為進一步支持穩就業、保就業,減輕當年新入職人員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階段的稅收負擔,現就完善調整年度中間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等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事項公告如下:
解讀:針對疫情后的具體情況,針對部分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中部分不合理的部分進行修正,減少納稅人后期匯算清繳退稅的麻煩,特別進行調整,也符合“六穩六保”的大政方針。
一、對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月份數計算累計減除費用。
解讀:注意關鍵詞“首次”、“可”、“工資、薪金所得”、“居民個人”。
1.如果不滿足“首次”的,不能適用。如某人雖然是年度中間入職,比如是2020年5月份入職的,雖然滿足其他所有條件,但是現在領取7月份工資就不能適用了,因為前面已經領取過5月和6月的工資了。
2.“可”,意味著不是必須,納稅人應該有選擇權,而不是扣繳義務人的選擇權。
3.僅限于“工資、薪金所得”,其他綜合所得不能適用。
4.僅限于“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不能適用。
舉個例子:
【案例-1】張某系中國籍剛畢業的大學生,長沙公司注銷,2020年6月5日入職甲公司。2020年7月15日取得6月份工資8000元。如果張某在入職甲公司前,沒有在其他單位取得過工資薪金所得(其他所得不算),那么,張某在甲公司首次領取工資時,在計算預扣預繳稅金時可以扣除30000.00元(5000元/月×6),當然也可以只扣除5000.00元,選擇權在納稅人張某個人。
由于甲公司是7月15日發工資,肯定是按照原規則計算的預扣預繳稅金的,而13號公告卻是7月28日才發布的,張某如果申請適用新政話,甲公司還沒有申報繳納前是可以重新計算稅金,并把多扣稅金退還給張某。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并預扣預繳稅款。
解讀:注意關鍵詞“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學生”、“實習”、“勞務報酬所得”、“累計預扣法”。
1.“正在接受”,說明適用對象必須是在校學生,已經畢業的學生不適用。比如,高三畢業的學生,利用在上大學前的暑假去打短工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就不能適用。
2.“全日制學歷教育”,說明非全日制或非學歷教育的,不能適用。比如,正在電大接受學歷教育,實習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就不能適用。
3.“學生”,非學生身份的不能適用,學生應該是有學籍的。如果一個人連學籍都沒有,肯定是不能適用的。
4.“實習”,僅限于實習取得的報酬,非實習報酬不能適用。如美術學院的學生,利用自己的特長,經常幫人畫一些插圖或幫企業在墻壁上畫宣傳畫,由于不是專門的實習,不能適用該政策。學生實習,一般會跟用人單位簽署實習協議,以維護雙方的權益。
5.“勞務報酬所得”,排除了學生取得其他的綜合所得。
6.“累計預扣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是指該公告第六條的規定。
累計預扣法,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預扣預繳稅款時,以納稅人在本單位截至當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收入減除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見附件),計算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再減除累計減免稅額和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其余額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余額為負值時,暫不退稅。納稅年度終了后余額仍為負值時,由納稅人通過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計算。
說明:該條規定最大功能就在于學習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每月也可以扣除5000元了(其他扣除項對于學生來說可以忽略),與工資薪金所得一樣。通過本次調整后,可有效減少學生次年匯算退稅的人數。
與13號公告第一條規定不同,學生實習勞務報酬所得,扣除5000元的只能是實習的月份數,納稅年度中間開始首次取得實習報酬的,不能按照第一條執行。
【案例-2】中國籍某某大學的在校全日制大學生王某在乙公司實習,2020年8月取得實習勞務報酬4000.00元。按照13號公告規定,在計算預扣預繳稅金時,可以扣除5000.00元,所以王某在領取報酬時就不用再繳納個人所得稅了。
7.外籍留學生取得實習勞務報酬所得可以適用該規定嗎?
答: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適用。
13號公告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該規定是適用于居民個人,但是引用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是指該公告第六條的規定,卻在第六條開始就有限制是針對的“居民個人”。因此,13號公告沒有明確限定,但是實際上也是限定了是“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不能適用。
三、符合本公告規定并可按上述條款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申明并如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或承諾書,并對相關資料及承諾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相關資料或承諾書,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需留存備查。
解讀:
1.是否適用13號公告前述兩條規定,主動權是在納稅人本身,如果納稅人不去向扣繳義務人聲明,并按規定提供資料或承諾,扣繳義務人是有權不予執行的。
2.扣繳義務人只對相關資料及承諾書做形式審查,納稅人并對相關資料及承諾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相關資料或承諾書,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都需留存備查,雙方在一點上的義務是一樣的。
3.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聲明書模板
4.全日制學歷教育學生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
四、本公告所稱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是指自納稅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職時,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過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
解讀:本條規定,排除了重復扣除5000元/月的可能,包括本公告第一條和第二條可能重疊的可能,也包括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后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情形。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讀:此條可能會產生一些誤解或爭議。
個人所得稅的預扣預繳是按照實際發放工資薪金所得或勞務報酬所得的時間計算,如果7月1日后發放7月1日前的,也是可以適用的。比如7月份發6月份的首次工資或學生的實習勞務報酬,是可以適用本公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