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分交易:憑證扣除出現跨區爭議怎么辦
時間:2020-07-15 03:0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新興經濟業態越來越多,這些新興經濟業態對稅收征管提出挑戰,征不征稅,征什么稅,成為困擾征納雙方的難題。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后,企業的所有稅種在一個稅務機關管轄,以主管稅務機關的解釋為準。但在稅前扣除憑證新規下,可能會涉及兩個稅務機關,由此帶來難以解決的問題。
以“雙積分政策”為例。2018年10月19日《中國稅務報》B2版《積分交易:稅務處理規定有待明確》一文,介紹了“雙積分政策”存在的稅收爭議。所謂“雙積分政策”,指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根據《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適用“雙積分政策”的企業為境內的乘用車企業。乘用車包括新能源乘用車和傳統能源乘用車。
《辦法》規定了積分的核算公式,實務中,傳統汽車企業一般為負積分,新能源汽車一般為正積分,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依據《辦法》自由交易。文章指出,雙積分交易作為一種新的經濟形態,一些涉稅事項尚未明確。如“雙積分政策”下增值稅的處理,是相關納稅人關注的首要問題。
增值稅如何處理
一種觀點認為,從積分交易的本質來看,積分與本年度乘用車生產或進口計劃有著直接的關系,且根據《辦法》規定,企業根據積分情況要調整乘用車生產或進口計劃。因此,積分交易有著“配額”的性質,從法理分析上,可以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無形資產—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中列舉的“配額”繳納增值稅。
但是,由于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中對“配額”沒有明確的定義和適用范圍,積分交易性質能否適用“配額”繳納增值稅存在爭議。
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企業所得稅方面,雙積分交易為交易雙方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或流出,應確認相應的收入或支出。積分買入方的相關支出,能保證企業的汽車生產量或進口量,屬于與“取得收入相關的支出”,應允許稅前扣除,但扣除憑證類型該如何確定?
文章引用了業內專家的觀點:“若將積分交易判定為增值稅應稅事項,則購買企業需要以發票作為有效扣除憑據;若將積分交易判定為增值稅非應稅事項,則購買企業可憑協議、付款憑證等作為有效扣除憑據。”正是由于增值稅政策的不確定性,導致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的不確定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以下簡稱28號公告)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第十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也就是說,若雙積分交易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則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若雙積分交易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則以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此,引出下列問題:
1.若買雙積分車企的主管稅務機關認為雙積分交易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買雙積分的車企應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而賣雙積分車企的主管稅務機關認為雙積分交易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應當開具發票。那么,買雙積分的車企由于無法取得發票而不能稅前扣除。
2.若買賣雙方車企在同一個省,兩家稅務機關可以共同請示省級稅務機關,統一口徑,解決爭議。但若買賣雙方車企不在同一個省(這種情況很常見),即使主管稅務機關請示省級稅務機關,也是依據自己省級稅務機關的答復執行。當兩個省口徑不一致時,賣雙積分車企的主管稅務機關堅持這不是增值稅應稅項目,不能開具發票,買雙積分車企的主管稅務機關堅持這是增值稅應稅項目,必須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假設匯算清繳后,買雙積分車企的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其買雙積分的支出沒有發票,要求其在60日內補開發票,由于上述原因,賣雙積分車企無法開具發票。按照28號公告第十六條規定,買雙積分車企在規定期限內未能補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買雙積分的支出永遠不能稅前扣除,即使日后有政策明確雙積分交易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取得補開的發票也不能稅前扣除。若日后有政策明確雙積分交易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其已經被調增的支出是否也不能追補扣除?
稅收政策的制定不可能超越經濟發展,營改增后,許多新興經濟業態征稅與否、按什么征稅存在爭議,這是正常的。若僅是增值稅,只涉及一家稅務機關,而以何種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須判斷該支出是否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而是否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判斷權在賣方主管稅務機關,但以何種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判斷權在買方主管稅務機關,這就產生了矛盾,納稅人將無所適從。
筆者認為,這屬于涉及稅務機關內部的爭議問題,應在稅務機關內部協調解決。因此,為創新“放管服”手段,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筆者建議,長沙公司注銷,可建立跨區域爭議解決機制,當同省兩個稅務機關對一項支出是否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有分歧時,請示省級稅務機關判定;當兩個省級稅務機關對一項支出是否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有分歧時,加強溝通,達成共識,協作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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