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剖析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的7個問題
時間:2020-07-14 18:5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文第九條規定: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02 什么情況下可以“不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
一是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但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需要注意的是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二是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且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三是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例如:
1.房地產企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包括土地受讓人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應以取得的財政收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應以拆遷協議、拆遷雙方支付和取得拆遷補償費用憑證等能夠證明拆遷補償費用真實性的材料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按規定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以增值稅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并同時將視同銷售收入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此時確認的拆遷補償費可自制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4.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等也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例如,A公司經營不善瀕臨破產倒閉,長沙工商稅務,經法院裁定該公司房地產歸B公司所有,A公司無法出具發票,此時法院裁定書即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03 如何判斷小額零星經營業務?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具體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等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按以下標準判斷:按月納稅的,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如:房屋出租收入、勞務收入等。
04 與個人之間的經濟業務,以什么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首先要區分支出是境內發生還是境外發生,其次要區分是增值稅應稅項目還是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還要區分是從事小額零星業務的個人還是其他個人。
對境內發生,且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且對方屬于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個人(主要是個體工商戶),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對境內發生,且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但對方屬于從事小額零星業務的個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同樣要注意,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對境內發生,但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且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對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不區分單位和個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05 如何理解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規定的六項資料中,第三項必備資料為“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在對方法律主體消失或者處于“停滯”狀態的情況下,現金方式支付的真實性將無從考證,為此對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規定。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是一個相對寬泛的概念,既包括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各類支付憑證,也包括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賬單或支付憑證等。
06 企業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什么情況下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什么情況下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07 企業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