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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職工人數”和“從業人數”到底有啥不同

時間:2019-09-10 13:4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下稱殘保金)的征期,經常有企業咨詢“在職職工人數”的計算問題,由此想到企業在計算繳納相關稅費時“在職職工人數”以及“從業人數”的規定是否相同呢?

  通常來講,在職職工人是一個企業或者一個單位年度在冊的人員,也就是在編人員,從業人員是一個企業或者是一個單位年度從事生產活動的人員,這里包括固定工和零時工,以及勞務派遣工。查看了下相關政策,才知道“亂花漸欲迷人眼”,以下就相關稅費規定中涉及的“在職職工人數”和“從業人數”概念進行比較分析:

  一、“在職職工人數”的口徑確定

  (一)殘保金的規定

  在計算殘保金時,在職職工人數包括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員、季節性用工,同時還應包括文件上未提及的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等直接與企業發生雇傭關系的員工。不包括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工因是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屬于派遣單位的職工,因此計入派遣單位人數。

  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文件第八條規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那么具體如何計算呢?

  參考2016-09-20《北京地稅殘保金答疑匯總(一)》:

  7、“上年本單位在職職工的年平均人數”如何計算?是不是上年12個月平均在職職工人數?還是6月和12月兩個月的平均數?

  答:“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的年平均人數”計算方法為:上年用人單位12個月職工人數之和除以12.

  參考上述問答,長沙工商稅務,年平均人數應該是月度人數加總后除以12來計算,月度人數應該也是按月平均來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月平均職工人數=(月初職工人數+月末職工人數)/2

  年平均職工人數=各月平均職工人數之和/12

  為什么要計算月平均值呢?因為企業的人員是有進出的,有入職的,也有離職的,也會有退休的,就不再屬于企業的在職職工了,這樣就需要計算出當月的人數,當月的人數用這種方法計算是最科學的。

  (二)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中的規定

  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條件之一是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這里的在職職工人數按是否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來判斷的,這就把臨時用工排除在外了,且不會包含勞務派遣人員。在具體計算上,也是按月計算的,新安置的職工從錄用次月起計算,減少的,從減少當月起計算。

  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第一條規定,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第二條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

  (一)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5人(含5人)。

  第三條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7項規定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這類企業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企業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第十條規定,本通知有關定義,(三)在職職工人數,是指與納稅人建立勞動關系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雇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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