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2020年第7號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的公告
時間:2020-07-13 10:4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2020年第7號 2020-07-03
根據《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第50號修改)的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對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將全文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一、《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全面停征社會事業發展費及開征地方教育附加有關事項的通知》(廈地稅發〔2002〕26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6號)。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2020年7月3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讀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和必要性
為規范稅務機關執法,便于納稅人及時了解掌握稅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變化情況,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根據《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第50號修改)的相關規定,長沙公司注銷,對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及時向社會發布清理結果。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經清理,本次全文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如下:
(一)《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全面停征社會事業發展費及開征地方教育附加有關事項的通知》(廈地稅發〔2002〕26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6號)。
三、文件清理后相關事項的處理
上述兩份文件清理后,相關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全面停征社會事業發展費及開征地方教育附加有關事項的通知》(廈地稅發〔2002〕26號)清理后,相關事項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閩政文〔2011〕230號)和《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閩財稅〔2012〕27號)的有關規定施行。
(二)《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6號)清理后,相關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公開的辦稅指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