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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財政補貼五十問

時間:2020-07-02 20:4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廣州市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財政補貼五十問

廣州市財政   2020-06-30 

  一、基本政策

  1.問:廣州市實施的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穗財規字〔2019〕5號)明確,對在廣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在廣州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其按應納稅所得額的15%計算的稅額部分,給予財政補貼。該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按照《辦法》規定申辦相關補貼。

  2.問:制定《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的政策依據是什么?

  答:為建設粵港澳大灣區,規范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省財政廳、省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19〕2號),結合廣州市實際,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科學技術局、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于2019年8月13日印發了《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穗財規字〔2019〕5號)。

  3.問:《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試行一年,現已期滿。申請人在2020年7月1日~8月15日期間,能否申辦納稅年度為2019年度的財政補貼?

  答:可以申辦。根據《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穗財規字〔2019〕5號)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試行一年。申請人申請補貼的所屬納稅年度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的,適用本辦法”,申請補貼所對應的納稅年度為2019年度的,仍適用穗財規字〔2019〕5號文,因此申請人在規定的申請受理期間內(2020年7月1日~8月15日),可以申辦對應納稅年度為2019年度的財政補貼。

  4.問:境外高端緊缺人才是否可以申請2018年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

  答:《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穗財規字〔2019〕5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試行一年。申請人申請補貼對應的納稅年度為2019年度的,適用該辦法。納稅年度為2018年的不追溯執行,不適用該辦法。

  5.問:廣州市實施的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是否會有名額限制,如限制每戶企業的人數等?

  答:境外高端人才或境外緊缺人才符合《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穗財規字〔2019〕5號)規定條件的,均可申請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沒有名額限制。

  二、補貼范圍

  (一)人才認定方面

  6.問:給予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的境外高端人才或境外緊缺人才需符合什么條件?

  答:根據《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穗財規字〔2019〕5號)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境外高端人才,應符合《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錄(2019年標準)》標準;境外緊缺人才,應符合《廣州市緊缺人才需求目錄(2019年版)》標準,且納稅年度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達到30萬元人民幣以上。

  境外高端人才或境外緊缺人才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一)身份條件:屬于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香港入境計劃(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香港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外國國籍人士,或國外長期居留權的回國留學人員和海外華僑;

  (二)工作條件:納稅年度內在廣州市注冊的企業和其他機構任職、受雇,或在廣州市提供獨立個人勞務,且納稅年度內在廣州市工作累計滿90天,并在廣州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誠信條件:在申請財政補貼前三年內,沒有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記錄,沒有虛報、冒領、騙取、挪用財政資金和違反科研倫理、科研誠信等不誠信記錄,沒有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沒有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行政處罰等重大違法記錄;且境外高端人才或境外緊缺人才對其扣繳義務人的以上行為或記錄不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也不擔任該扣繳義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上記錄可通過“信用中國”“信用廣州”網站或共享政府信息等渠道查詢。

  7.問:申請人是否必須同時符合《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錄(2019年標準)》和《廣州市緊缺人才需求目錄(2019年版)》標準,才屬于符合目錄標準?

  答:《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穗財規字〔2019〕5號)中的《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錄》側重于中央、省、市各類重大人才工程及入選者,《廣州市緊缺人才需求目錄》側重于行業和工種。申請人只要符合兩目錄標準其中之一即可(境外緊缺人才還須納稅年度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達到30萬元人民幣以上),無需同時符合兩個目錄標準。

  8.問:如何界定申請人獲得《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錄(2019年標準)》內的各項人才資質的時點?所獲得的境外高端人才資質時點或有效期在2019年度內的,是否即屬于符合《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錄(2019年標準)》標準?

  答:《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錄(2019年標準)》所列的人才,是指經國家、省、市級各類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機關(包括市級以上各級科技、人社、金融、衛生、公安等政府部門)認定的人才,如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A類)、廣東省“珠江人才”計劃、“廣州市人才綠卡”主卡持有人等。該類人才實際上已按規定程序申報并經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機關認定,獲得相應的人才資質,有國家、廣東省、廣州市認定的境外高端人才榮譽證書、聘書、確認函、證明函或含入選者的證明文件(發文名單)或卡式證明等材料佐證。

  申請人獲得《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錄(2019年標準)》內的各項高端人才資質時點,以國家、廣東省、廣州市各類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機關人才認定證明文件(發文名單)或卡式證明的生效時間為準。認定證明文件(發文名單)或卡式證明的生效時間(或有效期)處于2019年度內,符合《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錄(2019年標準)》標準,申請人同時符合其他規定條件的,可申請相關財政補貼;認定證明文件(發文名單)或卡式證明的生效時間是在2020年1月1日以后的,不符合《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錄(2019年標準)》標準,不可申請2019年度的財政補貼。

  例子1:香港永久居民張先生,是“廣州市人才綠卡”主卡持有人,證件有效期為2019年11月15日~2024年11月14日,可見張先生的證件有效期處于2019年內,符合《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錄(2019年標準)》標準。同時,張先生的身份條件、工作條件和誠信條件也符合《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穗財規字〔2019〕5號),因此,張先生可申請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

  例子2:外國籍華人王先生,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A類)有效期截至2019年6月1日。申請延期時,被審批為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B類)。鑒于王先生的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A類)有效期處于2019年內,符合《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錄(2019年標準)》標準。同時,王先生的身份條件、工作條件和誠信條件也符合《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穗財規字〔2019〕5號),因此,王先生可申請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

  9.問:某企業為其身份為香港永久居民的工作人員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申請辦理“廣東省人才優粵卡”,申請時間為2019年12月13日,受理部門當天開具了收件(受理)回執,2020年1月6日獲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放的“廣東省人才優粵卡B卡”。該企業工作人員獲得上述《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錄(2019年標準)》內的人才資質時點是否屬于2019年度?是否即屬于符合《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錄(2019年標準)》標準?

  答:“廣東省人才優粵卡B卡”屬于《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錄(2019年標準)》,如該香港永久居民的相關境外高端人才資質已通過國家、省、市級各類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機關認定和發放,且相關境外高端人才資質申請確在2019年內被國家、省、市級各類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機關受理的,其獲得人才資質的時點視同在2019年度內,視為符合《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錄(2019年標準)》標準,申請人如同時符合其他規定條件的,可申請相關財政補貼。申請時,除提供相關境外高端人才資質的認定文件或卡式證明外,還必須提供國家、省、市級各類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機關在2019年內受理的收件(受理)回執。

  10.問:申請境外高端人才認定是否必須與申請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同步進行?

  答:不需同步進行。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認定常年受理,沒有特定時間限制,只要符合我市境外高端人才目錄清單,均可隨時申請認定。而申領個稅優惠補貼每年集中辦理一次,2019年度的財政補貼申請應于次年7月1日~8月15日受理,如符合補貼條件卻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可在下一年度受理期補辦申請(僅限一次補辦)。因此,受理個稅補貼申請的時間相對固定(每年7月1日~8月15日),而受理境外高端人才認定的時間則無限定,并以國家、廣東省政府、廣州市認定的境外高端人才榮譽證書、聘書、確認函、證明函或含入選者的證明文件(發文名單)或卡式證明的生效時間(或有效期),為獲得《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錄》內的各項高端人才資質時點。生效時間(或有效期)處于2019年度內,符合《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錄(2019年標準)》標準。

  11.問:是否必須同時持有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A類)和《外國人高端人才確認函》,才能申請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

  答:持有兩者中任一個均可享受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政策。這里強調一下兩者的區別:《外國人高端人才確認函》外在表現形式為函件,是中國政府向符合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提供的簽證通道,持有者將可獲發5年或10年有效、多次入境、每次停留180天的人才簽證;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A類)外在表現形式是卡證,是中國政府對外國高端人才申請到中國工作的統一準入標準和審批監管制度,持有者可不受年齡、學歷和工作經歷限制,獲得最長期限達5年的來華工作許可。

  12.問:《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錄(2019年標準)》內的境外高端人才有效期有哪幾種情形?

  答:根據《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錄(2019年標準)》,大致可以將人才認定依據有效期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種是長期有效型,例如:國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證書、中國政府友誼獎、長江學者獎勵計劃、中科院百人計劃、符合國際公認的專業成就認定標準的(諾貝爾獎等各類獎項、院士等)、南粵突出貢獻獎和創新獎、廣東省友誼獎、“珠江人才計劃”、“廣東特支計劃”、“廣聚英才計劃”、“羊城人才計劃”、廣州市杰出專家、廣州市優秀專家、廣州市青年后備人才等。第二種是限期有效型,例如,獲得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A類)、(廣東省/廣州市科技/外專部門或省自貿辦認定的)外籍/港澳臺高層次人才、廣東省“人才優粵卡”(A/B卡)、廣州市人才綠卡(主卡)以及各類計劃項目(如高端外國專家項目)等。因此,如果申請人在2020年才獲得第二種情形的人才資格認定依據,則2020年不能申請2019年度個稅補貼,須等到2021年才能申請2020年度補貼。

  13.問:申請人如何根據個人身份情況進行合適有效的人才資格認定?

  答:根據申請人的身份,大致可以分為三種情形:一是對于外國國籍人士,可以申請認定:國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以外國人來華工作分類標準所列人才計劃為準),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A類)、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持有者,經省人才辦批準或備案同意的重大人才工程計劃入選者(或入選團隊核心成員),經廣州市人才辦批準或備案同意的人才工程計劃入選者(或入選團隊核心成員)。二是對于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才、專業人才及企業家)的香港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可以申請除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A類)、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外的其他認定。三是對于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回國留學人員和海外華僑,可以申請除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A類)、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外籍和港澳臺高層次人才外的其他認定標準。

  14.問:《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錄(2019年標準)》哪些類型適合港澳臺居民辦理?

  答:《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錄(2019年標準)》分為四大類:(一)國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以外國人來華工作分類標準所列人才計劃為準);(二)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A類)、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持有者。(三)經省人才辦批準或備案同意的重大人才工程計劃入選者(或入選團隊核心成員);(四)經廣州市人才辦批準或備案同意的人才工程計劃入選者(或入選團隊核心成員)。

  港澳臺居民不屬于外國籍人員,不能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因此不屬于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A類)、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持有者。除此以外,其余三大類的境外高端人才,港澳臺居民符合條件的,均可申請辦理。三大類的境外高端人才實際包括多項人才工程計劃的入選者或團隊核心成員,如廣東省人才優粵卡A卡或B卡持有人、實施公安部支持廣東自貿區建設和創新驅動發展的16項出入境政策措施,經廣東省科技廳(省外國專家局)、省自貿辦、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專)部門認定為外籍和港澳臺高層次人才、廣州市人才綠卡主卡持有人、廣州市高層次人才(杰出專家、優秀專家、青年后備人才)等等,港澳臺居民、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回國留學人員和海外華僑可根據認定人才的相關文件規定(相關文件內容可通過“廣州財政網-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目錄-部門文件-政策解讀-《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科學技術局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印發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政策解讀”的附件1《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錄(2019標準,含有關說明)》了解),對照自身條件,符合條件的可向中央、省、市級各類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機關提出認定申請。

  此外,港澳臺居民也可根據《廣州市緊缺人才需求目錄(2019年版)》,對照自身條件是否符合《廣州市境外緊缺人才需求目錄(2019年版)》標準、納稅年度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是否達到30萬元人民幣以上和規定的身份、工作、誠信條件,如符合可認定為境外緊缺人才給予財政補貼。

  15.問:如何界定申請人獲得《廣州市緊缺人才需求目錄(2019年版)》內的各項人才資質的時點?所獲人才資質的時點或有效期在2019年度內的,是否即屬于符合《廣州市緊缺人才需求目錄(2019年版)》標準?

  答:《廣州市緊缺人才需求目錄(2019年版)》所列的人才,是指《廣州市緊缺人才需求目錄(2019年版)》所列的行業性技能或管理人才。該類人才應從事特定的行業和特定工種,具體分為兩種情形:

  (一)行業或工種有專門的技能認證,人才已獲相關部門、機構或行業協會認證,有技能認證部門頒發的執業資格證、職稱證、技能證等材料佐證。如注冊計量師、特許注冊金融分析師(CFA)、國際注冊會計師(ACCA)等。

  (二)行業和工種無專門的技能認證,人才需有學歷證明、勞動合同、聘任書等材料佐證。

  申請人獲得《廣州市緊缺人才需求目錄(2019年版)》內的各項人才資質的時點,行業或工種有專門技能認證的,以技能認證部門頒發的執業資格證、職稱證、技能證的生效時間(或有效期)為準;行業和工種無專門的技能認證,以學歷、學位證書,工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崗位(工種)證明的生效時間為準。生效時間(或有效期)是處于2019年度內的,符合《廣州市緊缺人才需求目錄(2019年版)》標準,申請人如同時符合其他規定條件,可申請相關財政補貼;生效時間是在2020年1月1日以后的,不符合《廣州市緊缺人才需求目錄(2019年版)》標準。

  例子:澳門居民李先生,持有中國法律職業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頒證日期為2014年3月,證書至今有效,可見李先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生效時間為2014年3月,有效期處于2019年內,符合《廣州市緊缺人才需求目錄(2019年版)》標準。同時,李先生的身份條件、工作條件和誠信條件也符合《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穗財規字〔2019〕5號),因此,李先生可申請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

  16.問:《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穗財規字〔2019〕5號)第七條規定,境外緊缺人才除了須符合《廣州市緊缺人才需求目錄》(2019年版)標準,還須符合納稅年度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達到30萬元人民幣以上條件。該“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達到30萬元人民幣以上”,是指境外緊缺人才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還是僅僅指廣州市范圍內需要達到30萬元以上?

  答:根據《關于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19〕2號)第二條和《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穗財規字〔2019〕5號)第十條,納入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計算的個人所得有六項,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入選區級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獲得的補貼性所得。穗財規字〔2019〕5號文第七條規定的境外緊缺人才納稅年度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達到30萬元人民幣以上,是指境外緊缺人才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取得的上述六項個人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合計達到30萬元人民幣以上,而不是指在廣州市范圍。

  17.問:境外緊缺人才申請廣州市的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需要提前認定境外緊缺人才資格嗎?

  答:廣州市境外緊缺人才資格認定和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申請合并辦理,不需要提前申請認定境外緊缺人才資格。

  18.如何界定申請人獲得《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穗財規字〔2019〕5號)第八條第一項“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或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回國留學人員和海外華僑”身份的時點?所獲身份的時點或有效期在2019年度內的,是否即屬于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答:申請人獲得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香港入境計劃(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香港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外國國籍人士,或國外長期居留權的回國留學人員和海外華僑身份的時點,以上述身份證件有權簽發機關的簽發時間為準。身份證件的簽發時間(或有效期)是在2019年度內的,符合《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穗財規字〔2019〕5號)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申請人如同時符合其他規定條件,可申請相關財政補貼。身份證件的簽發時間是在2020年1月1日以后的,不符合穗財規字〔2019〕5號文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

  19.問:中國國籍人士是否可享受廣州市的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

  答:部分中國公民,如取得國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權的留學回國人員和海外華僑,雖擁有中國國籍,但只要符合《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穗財規字〔2019〕5號)規定條件,也可申請財政補貼。

  20.問:海外華僑在適用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財政補貼政策時,如何界定是符合身份條件的華僑?需要提供什么資料證明?

  答:國務院僑辦2009年4月制定的《關于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國僑發〔2009〕5號)明確: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并進一步明確華僑身份的兩種情形:(一)“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并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二)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于30個月,視為華僑。根據省財政廳、省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19〕2號)和《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穗財規字〔2019〕5號)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顯然,只有滿足第(一)種情形的海外華僑才可適用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財政補貼政策政策。

  在申請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時,需要提供的身份證明材料:1.中國護照(或居民身份證);2.國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憑證;3.審核部門如對申請人提供的國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憑證存疑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住在國中國使領館出具的長期(或永久)居留權公證書、認證書或住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公證書和住在國居留記錄。提倡和鼓勵申請人在首次提交申請時盡可能提供此項證明。

  需要說明的是,按照我國現行有關規定,辦理華僑在國內的事務(如身份認定、子女升學等)所涉及的公證、認證,均要求當事人向國內有關部門提供由我駐外使館或者領館出具的公證、認證。同時,為方便臨時入境的華僑華人和歸僑僑眷急需辦理此類公證,并考慮到與國際慣例的銜接,外交部與國務院僑辦做出政策規定: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中國與一些國家雙邊領事協定有關規定的原則及國際慣例,外國駐華使領館為其本國公民出具的公證書,或經外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其本國主管當局所頒發的文書,如不違反我國法律、政策和規定,可以直接在我國使用。外國駐華使館或者領館為華人、華僑出具的公證也適用此規定。

  21.問:獲得大灣區個稅優惠補貼文件規定的香港入境計劃資格的人才(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是否包括“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中所述的人才?

  答:香港入境計劃包括優秀人才入境計劃、一般就業政策—專業人士、一般就業政策—企業家、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科技人才入境計劃、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和受養人及在港逗留安排等。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是一項設有配額的移民吸納計劃,旨在吸引高技術人才及優秀人才來港定居,藉以提升香港在全球市場的競爭力。獲批準的申請者無須在來港定居前先獲得本地雇主聘任。所有申請人均必須首先符合基本資格的要求,才可根據計劃所設兩套計分制度(分別是“綜合計分制”和“成就計分制”)的其中一套獲取分數。

  有意來港工作的海外、臺灣及澳門專業人士,可根據“一般就業政策—專業人士”提出申請。“一般就業政策—專業人士”不限行業,主要申請資格包括:已確實獲得聘用,而從事的工作與其學歷或工作經驗有關,并且不能輕易覓得本地人士擔任;薪酬福利與市場水平相當;具有良好教育背景、技術資格或或經證明的專業經驗。

  計劃在香港開辦或參與事務的海外、臺灣及澳門企業家,可根據“一般就業政策—企業家”提出申請。主要申請資格包括:具有良好教育背景、技術資格或經證明的專業經驗,能夠為本地經濟作出重大貢獻。

  因此,根據《關于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19〕2號)第四條第(一)項和《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穗財規字〔2019〕5號)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只有取得香港入境計劃中的“優秀人才入境計劃”、“一般就業政策—專業人士”、“一般就業政策—企業家”三種類型的香港居民身份才可申請大灣區個稅補貼政策。

  22.問:申請人在廣州市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非法人組織任職,是否符合《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穗財規字〔2019〕5號)第八條第二項中的“申請人納稅年度內在廣州市注冊的企業和其他機構任職、受雇”規定?

  答:申請人納稅年度內在廣州市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非法人組織任職,如該非法人組織已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在廣州市進行注冊登記的,申請人屬于《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穗財規字〔2019〕5號)第八條第二項中的申請人納稅年度內在廣州市注冊的其他機構任職、受雇情形。申請人如同時符合穗財規字〔2019〕5號文其他規定條件,可申請財政補貼。

  23.問:申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廣州市工作累計滿90天的天數如何計算?

  答:《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穗財規字〔2019〕5號)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人申領補貼的條件之一是:申請人納稅年度內在廣州市注冊的企業和其他機構任職、受雇,或在廣州市提供獨立個人勞務,且納稅年度內在廣州市工作累計滿90天,并在廣州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條款中的納稅年度內在廣州市工作天數的計算方法參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第一(一)款關于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的規定計算,即在廣州市工作期間按照個人在廣州工作天數計算,包括其在廣州市的實際工作日以及在廣州市工作期間的在境內、境外享受的公休假、個人休假、接受培訓的天數。在廣州市、境外單位(或境內其他城市單位)同時擔任職務的個人,在廣州市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按照半天計算在廣州的工作天數。

  (二)補貼計算方面

  24.廣州市的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計算原則主要是什么?

  答: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中的稅負差額計算原則主要是:

  (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中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和入選區級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獲得的補貼性所得等六項所得的已繳稅額納入補貼計算范圍,其余個人所得的已繳稅額不納入補貼計算范圍。

  (二)對納入補貼計算范圍個人所得項目,按照分項計算(其中:綜合所得進行綜合計算)、合并補貼的方式進行,每年補貼一次。

  (三)個人所得為綜合所得、經營所得的,其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以次年辦理匯算清繳并補退稅后的全年實際繳納稅額為準。

  (四)從兩處以上取得所得的人才,補貼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合理分擔,即以屬地分項已繳稅額占比作為補貼分擔權重進行計算。

  25.問:廣州市的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計算如何設置?

  答:廣州市的年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按下列方式計算:

  財政補貼=∑(分項分年度的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分項已繳稅額占比);

  分項已繳稅額占比=分項分年度在廣州市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分項分年度在中國境內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

  各分項分年度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

  1.⑴居民個人綜合所得分項(居民個人綜合所得包含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4項):分年度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綜合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⑵非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分項:分年度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非居民個人勞務報酬所得分項:分年度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非居民個人稿酬所得分項:分年度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稿酬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稿酬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非居民個人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分項:分年度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2.經營所得分項:分年度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3.入選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獲得的補貼性所得分項:

  分年度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入選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獲得的補貼性所得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入選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獲得的補貼性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26.問:如果符合申領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的境外高端、緊缺人才,納稅年度內上半年在其他城市工作,下半年在廣州市工作,能在廣州市領取全年的財政補貼嗎?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19〕2號),優惠政策僅在大灣區內實施,補貼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合理分擔。據此,《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穗財規字〔2019〕5號)第三條規定了在廣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對其在廣州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其按應納稅所得額的15%計算的稅額部分,給予財政補貼,同時穗財規字〔2019〕5號文第十二條明確了計算公式,對廣州市應分擔給予的財政補貼設置計算公式,確保計算方法一目了然,也避免對規定理解不一造成計算錯誤。因此,如符合條件的境外人才上半年在其他城市工作,下半年在廣州市工作,其在廣州市領取的財政補貼應按穗財規字〔2019〕5號文第十二條規定的公式,計算應由廣州市分擔和發放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而非在廣州市領取全年的財政補貼。

  27.問:屬于居民個人的境外高端、緊缺人才,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股權激勵按稅法規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實行單獨計算納稅。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和財政補貼時,是否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股權激勵并入綜合所得一并計算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屬于非居民個人的境外高端、緊缺人才取得的數月獎金、股權激勵又應如何計算財政補貼?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股權激勵等所得,按政策規定單獨計算納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也規定,2019年度匯算僅計算并結清本年度綜合所得的應退或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鑒于屬于居民個人的境外高端、緊缺人才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股權激勵按照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個人所得稅,具綜合所得性質,根據《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科學技術局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印發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穗財規字〔2019〕5號)第十二條規定,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及財政補貼時,納入居民個人綜合所得分項計算。同理,屬于非居民個人的境外高端、緊缺人才取得的數月獎金、股權激勵,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及財政補貼時,應將其并入應將其并入工資、薪金所得一并計算。

  28.問:境外高端、緊缺人才未按規定辦理匯算清繳的應否給予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長沙公司注冊,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無需辦理年度匯算,具體包括:(1)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2)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3)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

  《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科學技術局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印發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穗財規字〔2019〕5號)第十一條規定,“個人所得為綜合所得、經營所得的,其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應以次年辦理匯算清繳并補退稅后的全年實際繳納稅額為準”,因此,結合以上政策規定,申請人除按規定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情形以外,應依法完成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后再申請補貼。

  29.問:申請人屬于境外雇傭企業或機構派遣,且由該申請人的中國境外雇傭企業或機構與廣州市內第三方服務機構簽訂的派遣合同的,由廣州市內第三方服務機構作為扣繳義務人,此種情況下申請人還能否享受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

  答:此種情況下的申請人,如符合《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穗財規字〔2019〕5號)規定條件的,可申請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

  三、補貼程序

  (一)申請材料方面

  30.問:廣州市的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網辦系統對《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穗財規字〔2019〕5號)中的申請材料作了何種便利度提升和簡化?

  答:為了申請人和扣繳義務人準確、簡便地申請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財政補貼網辦系統對《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穗財規字〔2019〕5號)中的申請材料進行如下便利度提升和簡化:

  (一)補貼申請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數據無需自行填報,只需查詢、核對和確認。申請人在辦理財政補貼申請前,先行查詢個人所得稅數據,途徑為:申請人本人使用人臉識別認證模式或大廳注冊碼模式登錄國家稅務總局的“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特色應用—粵港澳大灣區人才稅e查(網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授權查詢本人的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納稅數據。查詢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系統自動生成查詢序列號。申請人應記錄并妥善保存查詢序列號,并注意避免個人涉稅信息泄露。期間如申請人多次查詢個人所得稅納稅數據,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會相應產生多個查詢序列號,申請人應記錄和保存最后一次的查詢序列號。

  其后,申請人在廣東政務網的搜索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境外高端人才)或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境外緊缺人才)事項,填報《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個人申請表》時,只需在表中填列該查詢序列號(以最后一次的查詢序列號為準),表中所需的個人所得稅數據將自動獲取,無需申請人自行填列,申請人只需核對確認相關個人所得稅數據是否準確即可。(具體流程見問答37)

  (二)簡化申請材料。申請人年度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及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等申報表、申請人本人在中國內地開戶的銀行賬號資料,申請人收款賬號存折或銀行卡原件無需提供。

  (三)簡化申報表內容。《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個人申請表》無需填列個人所得稅申報繳納明細情況,內容較穗財規字〔2019〕5號文的財政補貼個人申請表更為簡單。

  31.問:境外高端人才申請廣州市的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每種材料具體有何要求?

  答: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申請財政補貼,需要提供以下幾類申請材料:

  (一)《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個人申請表》

  由系統自動生成,扣繳義務人或申請人填寫后下載打印、簽名確認并加蓋扣繳義務人單位公章。申請人如系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可不需加蓋公章。其中,申請人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數據無需填列,由申請人在國家稅務總局“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端授權查詢并獲得查詢序列號后,在申請表內填列查詢序列號,網辦系統將自動導入個人所得稅數據。

  (二)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

  1.外國國籍人士:護照。

  2.港澳臺居民: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身份證和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其中,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才、專才及企業家)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證和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相關簽證。

  3.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海外華僑:中國護照(或居民身份證)、國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憑證。

  4.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歸國留學人才:中國護照(或居民身份證)、國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憑證、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或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5.審核部門如對申請人提供的國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憑證存疑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住在國中國使領館出具的長期(或永久)居留權公證書、認證書或住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公證書和住在國居留記錄。提倡和鼓勵申請人在首次提交申請時盡可能提供此項證明。

  以上身份證件必須與納稅年度登記納稅時所使用的身份證明相一致。申報人提供的身份證件、證明文件須在納稅年度之內有效。如申請人使用了多個不同身份證明登記納稅的,需提交所有相應的身份證明,并核實是否已在稅務部門辦理納稅檔案并檔,避免申請人享受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補貼優惠時出現錯誤。

  (三)申請人人才資質證明

  國家、廣東省人才辦、廣州市人才辦認定的境外高端人才榮譽證書、聘書、確認函、證明函或含入選者的證明文件(發文名單)等紙質認定文件或卡式證明(提供其中一種或以上即可)。相關人才資質證明須在納稅年度內處于有效期內。

  (四)在廣州市年度工作累計滿90天的證明材料

  1.勞動合同(申請人與存在雇傭關系的企業/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為廣州市內),或者勞務合同(申請人向廣州市相關企業/機構提供獨立個人勞務時與之簽訂)。

  2.派遣合同(如申請人由境外雇傭公司派遣至廣州工作,則境外雇傭公司與廣州市接收企業簽訂)。

  3.服務協議(如申請人受雇單位委托廣州市內第三方服務機構作為扣繳義務人,則受雇單位與第三方機構簽訂)。

  申請人必須準確結合個人在廣州市的實際工作或勞務關系,提供相關必需證明材料。

  (五)申請個稅優惠補貼承諾書

  個稅補貼申請手續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時,扣繳義務人單位須出具申報個稅優惠補貼承諾書;由申請人本人辦理補貼申請手續時,申請人須出具申報個稅優惠補貼承諾書。相關承諾書模板見附件1。

  (六)入選人才工程獎勵證明文件

  如申請人在納稅年度獲得廣州市內區級以上政府、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頒發的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補貼性所得,則須提供相關經費下達通知。

  (七)授權委托書

  申請人通過國家稅務總局“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端獲得授權查詢到本人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數據后,按照辦理程序步驟三辦理申請時,如需委托他人代辦的,須提供相關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號碼、委托事項、代理權限、代理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和填寫日期,并附上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掃描件。委托書使用外文書寫的,需提供資質翻譯機構的中文翻譯件。委托書模板見附件2。

  以上材料,請按以上載明的順序逐項上傳提交,第(一)至(五)項為所有申請人必須提供材料,第(六)至(七)項根據申請人的實際情況提供。非中文材料(護照或國際旅行證件除外)需提供資質翻譯機構的中文翻譯件;每項所有應該提交的證明材料均以原件掃描并合并成一個PDF文檔上傳至系統,應確保材料清晰可辨;所有上傳附件材料均需加蓋扣繳義務人單位公章。

  32.問:境外緊缺人才申請廣州市的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每種材料具體有何要求?

  答:廣州市境外緊缺人才申請財政補貼,需要提供以下幾類申請材料:

  (一)《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個人申請表》。

  由系統自動生成,扣繳義務人或申請人填寫后下載打印。其中,申請人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數據無需填列,由申請人在國家稅務總局“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端授權查詢并獲得查詢序列號后,在申請表內填列查詢序列號,補貼網辦系統將自動導入個人所得稅數據。

  (二)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文件。

  1.外國國籍人士:護照;

  2.港澳臺居民: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身份證和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其中,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才、專才及企業家)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證和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相關簽證;

  3.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海外華僑:中國護照(或居民身份證)和國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憑證;

  4.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歸國留學人才:中國護照(或居民身份證)和國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憑證、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或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5.審核部門如對申請人提供的國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憑證存疑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住在國中國使領館出具的長期(或永久)居留權公證書、認證書或住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公證書和住在國居留記錄。提倡和鼓勵申請人在首次提交申請時盡可能提供此項證明。

  以上身份證件必須與納稅年度登記納稅時所使用的身份證明相一致。申報人提供的身份證件、證明文件須在納稅年度之內有效。如申請人使用了多個不同身份證明登記納稅的,需提交所有相應的身份證明,并核實是否已在稅務部門辦理納稅檔案并檔,避免申請人享受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補貼優惠時出現錯誤。

  (三)申請人納稅年度內在廣州市累計工作達90天的證明材料。

  1.勞動合同(申請人與存在雇傭關系的企業/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為廣州市內),或者勞務合同(申請人向廣州本市相關企業/機構提供獨立個人勞務時與之簽訂)。

  2.派遣合同(如申請人由境外雇傭公司派遣至廣州工作,則境外雇傭公司與廣州市接收企業簽訂)。

  3.服務協議(如申請人受雇單位委托廣州市內第三方服務機構作為扣繳義務人,則受雇單位與第三方機構簽訂)。

  申請人依據個人在廣州市的實際工作或勞務關系,提供上述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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