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山東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和免征或者減征辦法的決定
時間:2020-06-17 11:1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山東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和免征或者減征辦法的決定
(2020年6月12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強資源管理,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結合本省實際,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對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和免征或者減征辦法作如下決定:
一、資源稅的具體適用稅率、計征方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和本決定所附《山東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經山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按照實際損失金額的百分之二十減征資源稅,但減稅金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應納的資源稅。
三、納稅人開采與溴共伴生的應稅產品,或者作為共伴生應稅產品的溴,分別計征資源稅。開采其他共伴生應稅產品,與主礦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分別核算的,對共伴生應稅產品免征資源稅;沒有分別核算的,共伴生應稅產品按照主礦產品的稅目和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
四、納稅人從低品位礦開采的應稅產品,不予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五、納稅人從尾礦開采的應稅產品,長沙公司注冊,按百分之五十減征資源稅。
六、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東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