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于《我區部分礦產資源稅適用稅率等稅法授權事項建議草案》[征求意見稿]
時間:2020-06-01 10:0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于《我區部分礦產資源稅適用稅率等稅法授權事項建議草案》[征求意見稿]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所附《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稅目(海鹽除外),具體適用稅率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部分礦產資源稅稅目稅率表》(附件)規定執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所附《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資源稅的稅目,具體計征方式如下:
(一)石灰巖、砂石、礦泉水實行從價計征。
(二)地熱、天然鹵水、其他粘土(鑄型用粘土、磚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紅土、水泥配料用黃土、水泥配料用泥巖、保溫材料用粘土)實行從量計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可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申請,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具體意見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
所稱因意外事故原因遭受重大損失,不包括納稅人因責任事故原因遭受重大損失。
(二)納稅人開采伴生礦,由縣級(含)以上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出具認定文件,減征伴生礦20%的資源稅。
(三)納稅人開采尾礦,由縣級(含)以上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出具認定文件,減征尾礦20%的資源稅。
提取鐵精礦后含稀土氧化物(REO)的礦漿或尾礦,視同輕稀土原礦,長沙公司注銷,不屬于本款所稱尾礦范圍。
納稅人享受本條(二)、(三)兩款規定的減稅政策,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不予減稅。
附件:
1、內蒙古自治區部分礦產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2、關于我區部分礦產資源稅適用稅率等稅法授權事項建議草案.pdf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