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委托研發加計扣除涉稅問題要點
時間:2020-05-18 14:1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企業研發活動一般分為自主研發、委托研發、合作研發、集中研發以及以上方式的組合,不同類型的研發活動對研發費用歸集的要求不盡相同。其中,委托研發涉及實務的情況不多,有些是刻意避開,有些因為登記通不過——原因一言難盡。有關委托研發涉稅問題是公認的難點,這個難點使我們有必要尋根溯源委托研發研發支出的賬表關系。
有關委托研發的規定,按照的是財稅〔2015〕119號、財稅〔2018〕64號處理:
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加計扣除;委托境外機構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如何進行委托外部研究明細賬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企業內部研究開發費用分為兩階段:研究階段與開發階段,兩階段分別進行核算。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的支出滿足資本化條件時計入無形資產的成本。無法區分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的支出,應當在發生時作為管理費用,全部計入當期損益。內部開發無形資產的成本僅包括在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時點至無形資產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總和。
對于委托外部研發,企業通常在“研發支出”一級科目,就具體項目設置明細科目,在“費用化支出”“資本化支出”下設“委外費用”,核算通過外包、合作研發等方式,委托其他部門、個人或者與之合作進行研發而支付的費用。
如何設立委托研發研發支出輔助賬
企業在研發項目批準立項后,按照《企業(委托)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相應的《技術開發(委托)合同》等類似文件設置輔助賬簿。有關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如何設置的問題可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要求處理。
各類輔助賬的項目名稱按照項目計劃書、技術開發合同名稱命名、設立,賦予唯一的項目編號進行管理,按照規定政策要求填寫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新產品設計費、其他相關費用(以下簡稱“1~6項費用”);同時,區分該項目的資本化、費用化階段,同一個研發項目的資本化支出和費用化支出應當分別設置輔助賬簿。
這里需要提醒的是:根據《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委托開發類)》要求,啟用相應的委托研發合同項目需要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本企業“1~6項費用”相關內容同時記錄在案。
如何登記委托研發研發支出輔助賬
委托研發研發支出輔助賬和其他三類研發支出輔助賬有些許不同,需要考慮境外、境內研發,以及委托、受托雙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委托研究開發,委、受托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判定,按照稅法對關聯關系的的相關規定處理。存在關聯關系的,應當按照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分別登記在序號1~6對應費用明細中;不存在關聯關系的,應當按照相關憑證登記在序號7中。
委托境外研發輔助賬中,根據設立的項目編號,將“項目名稱”“資本化、費用化支出選項”“是否委托境外選項”“項目實施狀態選項”等和相關借方發生額明細逐項目分行過入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項目明細”內。
輔助賬費用明細可以逐日逐筆登記,也可定期匯總登記;可以按照實際情況擴展研發支出明細,但不得合并明細。
如何登記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
委托研發研發支出輔助賬期初余額匯總額過入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期初余額對應明細項目行內,期末余額匯總額過入匯總表期末余額對應明細項目行內,貸方發生額中結轉“管理費用”的匯總額過入匯總表“結轉管理費用”對應明細行內,貸方發生額中結轉“無形資產”的匯總額過入匯總表“結轉無形資產”對應明細行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