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公司社保費用籌劃4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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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一條規定,個體經濟組織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
“新農合”是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簡稱,“新農保”是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簡稱。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的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自愿選擇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有困難的農民工,可以自愿選擇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戶籍所在地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和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長沙公司注銷,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基于此規定,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在建筑工地上工作的工資形式是靈活就業人員,其可以自愿在其戶口所在地的社保所(農村村民社保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包括“新農合”和“新農保”)。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第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以在本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基于以上法律規定,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自愿參保的,只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不納入失業和生育保險的參加人群范圍,同時,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選擇繳納最低的社保費用基數繳納社保費用。即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在建筑工地上工作的工資形式是靈活就業人員,其可以自愿在其戶口所在地的社保所(農村村民社保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包括“新農合”和“新農保”)時,可以在本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適當最低的繳費基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其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編著,由中國法制出版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解讀》的解釋,所謂的“靈活就業人員”是指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彈性工作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實現就業的人員,包括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律師、會計師、自由撰稿人、演員等自由職業者等等。靈活就業人員可以自愿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保險費也由個人全部承擔。
《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第四條“確保工傷保險費用來源。”規定如下: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并在項目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
《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0號)第三條建筑施工企業可以實行以建筑施工項目為單位,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2、分析結論
基于以上法律政策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建筑領域包工頭或班組長雇傭農民的社保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