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繳期做好全家個稅籌劃,也能退一筆個稅!
時間:2020-04-11 16:0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根據稅法規定,2020年3月1日起,進入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期,對在2019年內未申報享受的扣除項目,可以進行補充申報后稅前扣除。那么,在扣除項目中,如何在家庭成員間合理選擇扣除比例或扣除人才能充分享受扣除額度,長沙工商稅務,就需要全家人一起仔細算一筆賬了。
筆者了解到的一種家庭情況是,夫妻二人收入相差不多,在2019年填報專項扣除時,雙方對扣除項目進行了分攤。可由于夫妻雙方對自己未來一年的收入預計不能做到十分準確,等到2019年結束以后卻發現,丈夫收入達到了繳稅標準,且已經繳了不少個稅,而妻子收入未達到繳稅標準,應納稅所得額為0。這時,妻子的部分扣除項目額度可能沒有得到使用,扣除額度就白白浪費了。如果家庭成員間存在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處理呢?
讓我們舉例進行說明:
王海和李紅是夫妻,有兩個孩子,都處在接受義務教育階段,二人可享受子女教育的專項扣除2000元,在2019年填報專項扣除時,他們選擇夫妻二人各扣1000元。等到2019年度結束后,發現王海收入高,李紅收入低。王海全年收入124000元,符合條件的各項扣除44000元;李紅全年收入90000元,符合條件的各項扣除43000元,未達到繳稅標準。計算全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王海2019年應納稅所得額=124000-60000-42400=20000(元),適用綜合所得3%稅率。
王海2019年應納個人所得稅額=20000×3%=600(元)
李紅2019年應納稅所得額=90000-60000-43000=-13000(元)
李紅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0元。
王海和李紅的家庭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之和為:600+0=600(元)
這時,如果對王海和李紅夫妻二人間的扣除進行合理籌劃,將妻子李紅的原來扣除的其中一個子女的教育扣除額度1000元減掉,將兩個孩子的專項附加扣除額度2000元,都由丈夫王海作為2019年度的專項附加扣除申報,則王海全年稅前可多列支扣除金額12000元。籌劃后,計算全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王海2019年應納稅所得額=124000-60000-42400-12000=8000(元),適用綜合所得3%稅率。
王海2019年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額=8000×3%=240元
王海已經繳納600元,應退稅600-240=360元
李紅2019年應納稅所得額=90000-60000-43000+12000=-1000元
李紅應納所得稅為0元。
王海和李紅家庭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之和為:240+0=240元。
可以看出,王海如果做居民個人2019年度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申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增加了12000元的扣除費用,只需繳納240元個稅,而王海之前已經繳納了600元個稅,所以此時王海應退稅360元。調整后李紅的應納個人所得稅額仍未0。籌劃后比籌劃前該家庭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之和減少了360元。
從整個家庭的角度看,此方法充分利用了該家庭應該享受的全部扣除項目,使得整個家庭在個稅扣除項目利用率上最大化,不會浪費掉個別扣除項目的作用;從立法原理上看,讓符合法定情形準予扣除的項目應扣盡扣,稅收立法者的本意得到了體現,也讓老百姓的家庭真正得到了實惠。
以此為例,在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家庭成員在可以選擇扣除人或可以分攤的專項扣除項目中,都可以做此類籌劃,比如:繼續教育可以合理籌劃選擇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選擇由本人扣除;大病醫療支出可以合理籌劃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住房貸款利息、租金可以合理籌劃選擇由夫妻其中一方扣除;贍養老人支出可在兄弟姐妹或所有共同贍養人之間合理籌劃選擇扣除。
個稅操作系統具體操作辦法:由未實現繳個稅的一方在2019年度專項扣除附加里面作廢扣除項目;再由已經實現繳納個稅的一方添加至其2019年度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中,并做居民個人2019年度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申報,發起退稅申請,經審核通過后可獲得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