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九期)
時間:2020-03-19 16:4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我公司是一家危貨運輸企業,與本地一家醫用酒精生產企業簽訂長期貨運協議,將其生產的醫用酒精運給各地經銷商。關注到國家出臺了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增值稅免稅政策,請問我公司運輸這些醫用酒精的收入能享受這項政策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三條規定,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該項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2月14日和2月18日,工信部和國家發改委先后在官方網站公布了《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醫療應急)清單》和《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清單》,按照8號公告要求確定了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其中包括醫用酒精。因此,你公司運輸醫用酒精取得的運輸收入,可以按照8號公告的有關規定享受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2.我公司屬于按月申報小規模納稅人,2月份銷售額合計超過了10萬元,但是其中5萬元銷售額歸屬于適用免稅政策的生活服務業務。請問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其中月銷售額包含免稅銷售收入。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你公司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5萬元收入可以按照8號公告的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但由于你公司1月份銷售額合計超過了10萬元,其余收入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3.我是一家代理記賬公司的會計人員,關注到國家新出臺了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小規模納稅人3%征收率調減至1%。請問,在計算公路旅客運輸進項抵扣時,抵扣率需要調整嗎?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以下稱13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綜上,13號公告規定的3%征收率(預征率)相關調整事項,不影響納稅人按照39號公告的規定,憑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計算抵扣旅客運輸進項稅額。
4.我單位是一家新成立的民營醫院,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主動承擔社會責任,開設了24小時發熱門診,為患者就近提供化驗檢查、影像學診斷、臨床治療等診療服務。請問,能否享受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3,以下稱“36號文件”)第一條第(七)項規定,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所稱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該項優惠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實施,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