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CRS及情報交換相關稅收政策匯編(截至2020年1月20日)
時間:2020-02-08 12:2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公告6
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6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22
四、《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中譯本46
五、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簡介52
六、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細則》的通知61
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細則62
七、總局官網翻譯了“各國(地區)稅收居民身份認定規則和納稅人識別號(TIN)編碼規則”71
八、2018年9月1日起,長沙代理記賬,我國開始與其他國家進行CRS金融信息交換76
九、中國香港修訂《稅務條例》以促進國際稅務合作77
十、中國香港最新CRS問題解答35問79
十一、中國臺灣地區版CRS《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91
1、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91
2、《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疑義解答69問111
第二篇 中國情報交換相關稅收法規139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規程》的通知139
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規程139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哈馬國政府關于稅收情報交換的協議》生效執行的公告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哈馬國政府關于稅收情報交換的協議151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英屬維爾京群島政府關于稅收情報交換的協議》及議定書生效執行的公告160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英屬維爾京群島政府關于稅收情報交換的協議160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英屬維爾京群島政府關于稅收情報交換協議的議定書168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根西島政府關于稅收情報交換的協定》及諒解備忘錄生效執行的公告170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根西島政府關于稅收情報交換的協定171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和根西島所得稅管理局局長之間的諒解備忘錄178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恩島政府關于稅收情報交換的協定》生效執行的公告180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恩島政府關于稅收情報交換的協定180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澤西島政府關于稅收情報交換的協定》及諒解備忘錄生效執行的公告188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澤西島政府關于稅收情報交換的協定189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稅務主管當局和澤西島政府稅務主管當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澤西島政府關于稅收情報交換的協定》的解釋或適用的諒解備忘錄196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百慕大群島政府關于稅收情報交換的協定》及諒解備忘錄生效執行的公告198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百慕大群島政府關于稅收情報交換的協定198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和百慕大群島財政部部長之間的諒解備忘錄205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國政府關于稅收情報交換的協定》生效執行的公告207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國政府關于稅收情報交換的協定208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開曼群島政府關于稅收情報交換的協定215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圣馬力諾共和國政府關于稅收情報交換的協定222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列支敦士登公國政府關于稅收情報交換的協定及議定書230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列支敦士登公國政府關于稅收情報交換的協定230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列支敦士登公國政府關于稅收情報交換的協定》議定書237
十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的決定238
十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生效執行的公告240
十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生效執行公告的解讀241
十五、《轉讓定價國別報告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文本中文版243
十六、中國簽署《BEPS多邊公約》深化國際稅收合作252
1、王軍代表中國政府簽署《BEPS多邊公約》252
2、《BEPS多邊公約》簡介254
十七、歐盟將香港從稅務合作事宜觀察名單中除名258
十八、歐盟肯定中國臺灣地區善盡國際稅務合作義務,自稅務不合作觀察名單除名259
十九、截止目前已經簽署或加入OECD各類“公約”的國家或地區數量統計表260
二十、【專家解讀】《多邊公約》的挑戰262
1、如何確定雙重居民實體的居民國262
2、如何解釋和適用協定的“防止雙重不征稅”目的267